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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

时间:02-01 17:47:29 浏览:6412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无锡市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提要: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用于出售、出租等各类新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包括住宅类,如:住宅楼

    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建设局

    锡建开〔2012〕47号

    锡山区、惠山区、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7号),我局制定了《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建设局

    二○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无锡市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规范交付使用竣工验收操作程序,根据《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7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用于出售、出租等各类新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包括住宅类,如:住宅楼、住宅小区、商住楼;非住宅类,如: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综合楼、公寓式酒店等,均适用本细则。

    住宅小区内配建的商业类非住宅纳入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城市综合体内的非住宅,与住宅小区或组团分开,且有独立规划许可证的,按非住宅交付使用管理。

    第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锡山区、惠山区、新区建设局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锡山区、惠山区、新区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在出具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通知时报市建设局备案,市建设局对其交付使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竣工验收,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要求,核对相关验收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配套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单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投入使用意见书,并对其进行现场核查。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使用商品房(住宅)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供核查和留存:

    (一) 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申请;

    (二) 项目情况表;

    (三) 房地产(电子)项目手册;

    (四)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五) 国有土地使用证;

    (六) 预(销)售许可证;

    (七)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

    证(含附件);

    (八)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九)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表;

    (十) 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一) 供电、供水、排水、燃气、照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验

    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二) 绿化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三) 消防设施验收合格(或备案)证明文件;

    (十四) 安全防范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五) 公建配套项目批文及验收文件;

    (十六) 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十七) 电梯合格证;

    (十八) 邮政、通信、有线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九) 建设工程档案归档证明;

    (二十) 定点图、规划总平面图。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使用商品房(非住宅)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公建配套批文及验收文件、照明、邮政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除外),但具体可视项目规划、设计要求而定。

    第七条 分期建设的商品住宅小区,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分期交付。但分期应当合理,以最大限度满足住户基本生活为原则。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在本期项目内的,申请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满足基本使用条件的过渡方案。申请最后一期住宅交付使用时,该项目配建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全部竣工。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商品房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到现场对建筑物、构筑物完成情况及配套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部门或单位共同核查。对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后重新进行核查。

    第九条 经核查,商品房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通知后方可将商品房交付使用。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交付商品房的,由建设局责令其停止交房,接受行政处罚后重新申请交付使用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就商品房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后方能交付进行明确约定;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交房现场向买受人明示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证明。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房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资料连同该工程项目档案资料一并移交市城建档案机构。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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