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专题 》 开发商: 万科 金地 碧桂园 雅居乐 招商 恒大 融创 新城 首开 复地 金科 万达 绿城 融侨 金辉 荣盛 合景泰富 中海 首创 华侨城 绿地 合生 中铁 海尔 保利 宝龙 龙湖 沿海 华润 合正 金融街 星河湾 世茂房 中粮 朗诗 富力 苏宁环球 远洋 卓越房 中航 中信 华远 星河 代理商: 世联 伟业 亚豪 天启开启 天地行 中广信 易居 同致行 中原 德思勤 高策 大家 怡高 思源 尺度 同策 合富 世家 策源 新聚仁 金网络 阿特金斯 新景祥 新联康 嘉联 华燕 中房信 广告商: 风火 红鹤 蓝色 黑弧奥美 青铜骑士 博思堂 相互 及时 尚美佳 世纪 优点 主观 和声 同路 万有 策达 BOB尽致 博加 商业公司: 戴德 豪斯 仲量 汉博 麦肯锡 世邦 波士顿 埃森哲 高力 高纬 德勤 森拓普 翰威特 普华 美世 达沃斯 九州 绿维 华夏

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镇江市南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 正文

镇江市南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02-01 17:54:24 浏览:6486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镇江市南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

    2007-11-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山风景名胜区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南山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南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涉及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南山风景名胜区范围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南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并标界立碑。

    第三条 南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南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景区管委会),对南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实行统一管理,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编制风景区总体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按照风景区应遵循的原则,结合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编制保护培育、典型景观、游览设施、基础工程、居民社会调控、经济发展引导、土地利用协调及分期发展等专项规划。

    (二)依据总体规划,负责办理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预审;负责风景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等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核;负责村(居)民建房的审批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

    (三)依法保护和管理风景名胜资源,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发展旅游,实现长效管理。

    (四)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市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派驻风景区的分支机构,实行主管部门和风景区管委会双重领导,日常工作以风景区管委会领导为主,并履行各自职责。

    工商、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区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风景区内的所有单位涉及风景区的工作和活动,应当服从风景区的规划要求并接受风景区管委会的统一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风景区设施的义务,

www.fangchanshe.com

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风景区设施的行为。

    对在风景区保护、利用和管理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风景区管委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

    第八条 风景区规划是风景区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依据。

    风景区规划分为风景区总体规划、风景区详细规划。可根据需要增编景区规划。

    第九条 编制风景区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镇江市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与镇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

    (三)保持风景区自然景观原有风貌和人文景观历史风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各项建设应当与风景区环境相协调;

    (四)协调处理好保护与建设、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第十条 风景区详细规划应根据核心景区和其它景区不同的要求编制,可分旅游设施、文化设施和建设项目选址、布局及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可根据需要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一条 风景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规定程序逐级审批。风景区详细规划由风景区管委会会同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风景区总体规划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核准,按规定报批。

    第十二条 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参与涉及风景区的其它各项专业规划和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所在地城市分区规划、村镇规划编制的会审。

    有关部门应加强风景区总体规划规定的协调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审查,确保项目建设与风景区景观相协调。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三条 风景区内的山体、水体、野生动物、植被、地形地貌等自然景物以及园林建筑、宗教寺庙、文物古迹、历史遗址、石雕石刻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严格保护。

    风景区管委会应当设立必要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装备,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制定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制。

    风景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

www.fangchanshe.com

景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第十四条 禁止违反风景区规划,在风景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在核心景区内新建工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和休养、疗养机构等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视风景区规划,区别对待。凡属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自然风貌、严重妨碍游览活动的,应限期治理或逐步迁出;迁出前,不得扩建、新建设施。

    第十五条 在风景区内的一切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经风景区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建设中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体量、立面造型、色彩风格和高度控制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二)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防洪影响评价、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提出规划要点,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三)建设活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污染防治方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风景名胜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不得乱堆乱放,不得妨碍游览,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区内擅自进行砌石、填土、硬化土地等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确因风景区道路建设、设施维护等需要实施的,应当履行合法手续。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风景区规划擅自占用风景区林地或改变林地性质。

    第十八条 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做好风景区的植树绿化、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工作,保护林木植被和动植物物种的生长、栖息条件。

    第十九条 风景区内的河、湖、泉、池、溪、涧、潭等水体的水流、水源,除按风景区的规划要求进行整修、利用外,均应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或作其他改变。

    第二十条 在风景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擅自撤除环境卫生设施,乱扔垃圾,随意倾倒废土、废渣、废水等污染物,随意焚烧垃圾、枯枝落叶等废弃物或堆积焦泥灰;

    &

www.fangchanshe.com

nbsp;  (五)擅自攀折、钉拴、摇晃林木等,擅自采摘花草、竹笋、果实;

    (六)在山林内烧山、野炊、丢弃火种、燃放烟花爆竹;

    (七)在山林禁火区或者山林防火期内吸烟、随地丢弃烟蒂,超过规定范围烧香点烛;

    (八)捕猎野生动物或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

    (九)随意毁林、取土;

    (十)其它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以及破坏风景名胜资源、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风景区内的古树名木应当严格保护,禁止砍伐、移植或损毁,禁止擅自修剪。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修剪风景区内的树木。因必要的林相改造、抚育更新及景点建设等确需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应当履行合法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不得破坏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不得随意向风景区内的水体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水,严格控制在风景区内开采地下水。已经开采的单位要逐步停止开采。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风景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相应的排放标准。风景区内的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功能区标准。

[1] [2]  下一页


本文关键字:风景名胜区  镇江市  南山  法制法规法制法规

《镇江市南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文章>>>

分类导航

热门推荐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