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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49:13 浏览:6622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镇政发〔2003〕26号
二○○三年二月八日
镇江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公路管理机构依法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维护公路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的路政管理。 第四条 市、辖市、丹徒区交通局是公路路政行政主管部门,市、辖市、丹徒区交通局依法委托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受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实施公路巡查;
(二)实施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
(三)对特殊情况下利用、占用或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及超限运输车辆、特种车辆行驶公路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公路建设、养护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五)制止、查处各种违法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五条 建设、国土、规划、公安、工商、水利、城管、卫生、林业、监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公路路产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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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部门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八条 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利用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设置不符合标准的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
(二)倾倒渣土、垃圾,焚烧各类废弃物;
(三)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谷晒场,设置障碍;
(四)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
(五)在公路边坡、公路用地种植或放牧,砍伐或焚毁公路行道树,破坏公路绿化;
(六)其它损坏、腐蚀、污染公路或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九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以及在公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它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第十条 在公路两侧从事采矿和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安全;可能危及的,从事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应在作业前报告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对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应征得公安机关同意,采取防护措施,方可施工、采矿。
第十一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须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它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害程度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在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的车辆,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车辆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规定。交通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公路上设置载货车辆轴载质量及车货总质量的检测装置,对载货车辆进行免费检测。载货车辆应当接受车辆限载检查。
第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超过公路或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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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造成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对因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应作为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项目,通知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勘验、索赔。对受损的公路安全设施,公路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安排修复。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交通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
第十六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应当严格控制。确需增设的,应经公路管理机构与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属于经营性公路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增设的平交道口,应当满足行车视距要求,并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设计、修建。
所有与公路搭接的道口,不得妨碍交通和公路养护作业,搭接道口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搭接道口基面低于公路;
(二)场地平整,与公路搭接的平交道口不少于100米路段的路面应当采取硬化措施;
(三)保证搭接路段公路排水畅通;
(四)按公路交通标志规范要求设置安全标志和设施;
(五)搭接道口宜林路段按公路管理机构要求进行绿化。 不符合要求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不予整改的,公路管理机构可责令其恢复原状或封闭道口。
第十七条 从事公路改扩建、大中修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养护、维修及其它施工作业,新建公路、桥梁施工影响现有公路通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并于施工之日前十五日报公路管理机构,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现场管理方案未经批准的不得施工。施工需要分流或中断公路交通的,应当报经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并发布公告。
公路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处或施工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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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确定公路用地范围后,由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公路管理机构会同国土、规划等部门勘察定界、登记造册,明确界线,竖立界碑。
第十九条 公路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地向公路管理机构移交齐全、完整、准确的公路路产档案及相关批文、技术资料,保障公路路政管理顺利实施。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还应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三章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
第二十条 距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的范围内为建筑控制区。
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经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后,由公路管理机构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标桩、界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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