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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

时间:02-01 17:54:24 浏览:6762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滨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滨政发〔2007〕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中央、省有关部门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划拨、出让、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等收入。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和征收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工作。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一律通过山东省财政非税收入征缴系统征缴,由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汇缴国库;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征缴管理,进一步加大清欠和征缴力度,确保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按政策规定应收尽收。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入政策,(来自:www.fangchanshe.com)非经市政府批准不得随意减免和拖欠。

    二、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主要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土地出让费用、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管理工作。各项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非经政府批准同意,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安排使用国有土地出让资金。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严格控制和审核土地收购、储备、开发、出让等过程的成本费用支出,确保各项支出依法、按规。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从实现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以下专项资金:

    (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国有土地出让平均收益的20%计算提取,用于农业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基本农田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等专项支出。计提公式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宗地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收益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20%。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宗地土地出让总价的5%计算提取,用于政府土地储备的支出。计提公式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宗地土地出让总价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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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三)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宗地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的5%计算提取,专项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计提公式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土地出让收入-成本性支出)×5%。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各级要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建立专项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安排支出,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支出。

    (五)城市建设资金。按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的10%计算提取,用于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计提公式为:城市建设资金=(土地出让收入-成本性支出)×10%。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的预、决算管理和支出管理,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预算安排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市城区土地出让收入按滨政发〔2005〕17号文件规定,由市财政统一汇缴、集中核算和分配。提取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其他资金按原定体制分配,专款专用。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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