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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02-01 17:45:25 浏览:6925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法律、法规或有关文件规定需要报经审批的变更事项的批准文件;

    (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以及举办主体,应当自变更事项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事业单位变更住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有效期一年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事业单位变更开办资金,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第二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后,应当在30日内办结变更登记。

    第七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主体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设解散;

    (三)依照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责令解散;

    (五)经审批机关批准,改变为非事业单位;

    (六)失去继续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或核准登记满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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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宗旨和业务范围消失。

    第三十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应当由举办主体自清算结束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的举办主体填写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同意撤销的文件或被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责令解散的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毕并且完税的清算报告;

    (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第三十一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终止。

    第三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印章等,并通知其开户银行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八章 登记程序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设立(备案)、变更、注销登记的程序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书、公告。

    (一)申请:申请登记(备案)的单位根据申请登记(备案)的事项,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相应的申请表格,按照规定填写后,连同应提交的文件送交登记管理机关。

    (二)受理:申请登记(备案)的单位应提交的申请表格和文件、证件齐备后,予以受理。

    (三)审查:审查提交的申请表格和文件、证书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登记(备案)的事项和开办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四)核准:经过审查后,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备案)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备案)的单位。

    (五)发(缴)证书:对核准登记(备案)的,颁发有关证书;对核准注销登记的,收缴有关证书。

    (六)公告:对核准登记(备案)、注销登记和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有保密规定的除外)。

    第九章 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申办税务登记,办理人事、劳动、社会医疗保险等有关手续。同时将印模和银行帐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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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其副本,除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收缴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遗失,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领。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举办主体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有关登记(备案)事项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执行情况;按照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情况;接受捐赠、资助的金额和使用的情况;财务管理和决算情况等。

    第四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事业单位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相应审查。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经审查通过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作出标记。

    第四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发现与事业单位提交的年度报告情况不符合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作出相应处置。

    第四十三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登记和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报送年度报告的;

    (三)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四)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印章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或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四十四条 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申请而未按规定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或虽已申请但尚未获准登记(备案)而以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开展活动的,其活动为非法活动,由登记管理机关视其具体情况予以处置,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

    第四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事业单位予以登记或者备案的,应予纠正;情节严重的,应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十六条 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错误登记和错误登记行为。

    第十一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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