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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政办[2008]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建委制定的《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行业监管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行业监管的意见
(市建委)
为规范供水企业经营和服务行为,提高供水行业服务水平,依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6号令)、《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31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服务标准
(一)供水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城市供水水质标准(GB5749/2006)要求的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进行监测。
(二)供水经营企业要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上报工作,出现水质发黄、发腥等异常现象后,要及时处理,确保供水水质达标。确保水中不含致病微生物,所含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不危害人体健康,感官性状良好,无异味。
(三)供水经营企业要合理设置水压监测点,做好管网压力监测工作,并及时调整平衡供水管网压力,确保管网末稍水压不低于0.14MPa。
(四)供水经营企业要加强供水厂的管理和管网维护维修,提高管网的完好率,确保连续不间断供水。
(五)供水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不得擅自提高价格。
(六)供水经营企业接到用户投诉后,相关人员须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限时解决问题。
出现水质发黄、发腥现象后,即时采样化验分析,并在3日内给予回复;用户对水压不足、不明原因停水等事项的咨询,2小时内给予回复;用户对抄表计量、收费有异议的,2日内给予回复;用户对水表有关问题投诉后,6小时内查看现场,并及时处理;发现闸井盖丢失损坏,4小时内完成修复;接到供水管线滴、漏、跑、冒的报告后,应立即到达现场维修,属用户产权范围内的,维修人员应先行止水,用户缴纳有关费用后,12小时内安排维修;突发性损坏的市政供水管道,直径100毫米(含100毫米)以下的供水管线24小时内修复供水,直径300毫米(含300毫米)以下的供水管线48小时内修复供水,直径300毫米以上供水管线72小时内修复供水。
(七)因管道维修、设备检修等确需停水的,供水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事前报告
www.fangchanshe.com 制度,经市建委批准后方可停水,并及时告知用户。暂停供水时间超过12小时的,需提前2日报告并取得同意;需要对直径300毫米以上市政主干管进行维修,造成停水影响较大的,需提前3日报告并取得同意;直接影响供水的重要设施、设备发生事故的,应当在发生事故后1小时内报告;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突发事故造成临时停水可能超过6小时的,须在发生事故后1小时内报告,可能超过12小时的,在报告的同时需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八)用户连续欠交水费2个月以上(含2个月)、书面催缴3次以上(含3次),拒不缴纳欠费的,经市建委批准、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后,供水经营企业方可停止供水。
(九)供水经营企业要配合物业公司或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加快对既有建筑一户一表的改造工作,实行分户计量。供水经营企业接到一户一表改造申请后,要及时勘察现场,编制工程预算,按照要求,搞好改造工程施工,保障正常供水。
(十)供水经营企业每年要按照《供水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时限,提交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投资和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运营状况、财务报告、规范化服务和本年度服务目标等。
(十一)供水经营企业要在新闻媒体上或以其他方式宣传用水知识、用水注意事项以及法律法规等。
二、监督管理
(十二)市建委是城市供水行业监管责任部门,公用事业监管中心具体负责城市供水行业的日常监管。
(十三)公用事业监管中心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每天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水压数据进行监督检查,并设立热线电话,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每年组织一次社会公众代表对供水企业年度经营情况评价,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建立企业信用管理档案,将年度考核与日常评价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档案。
(十四)出现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等
www.fangchanshe.com 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不良记录,并在媒体上公布。(十五)市建委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对供水经营企业和监管人员实行监督。
(十六)定期报送生产经营报表,供水企业应按照监管内容要求,填制相应报表,并按照规定上报。
(十七)建立重大情况报告制度,供水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非正常情况时,应以专题报告形式及时上报市建委,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给与协调和解决。
三、罚则
(十八)供水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监督中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每次处以1000至5000元罚款;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每次处以2000至10000元罚款;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处以1000至3000元罚款。
(十九)城市供水经营、服务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如问题比较严重,符合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接管条件时,启动应急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市建委实施临时接管。
(二十)对擅自停水、水质严重恶化或水压长时间达不到标准超过3次,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特许经营资格。
(二十一)监管人员要切实增强责任心,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