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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8) 正文

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8)

时间:02-01 17:54:24 浏览:6439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府办发〔2008〕55号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构建和谐社会,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居民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筹资和保障水平相一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自愿参保的原则;

    (二)坚持家庭缴费、政府补助的原则;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四)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保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原则;

    (五)坚持市级统筹,属地经办的原则;

    (六) 坚持筹资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以及在城镇就学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暂无缴费能力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今后具备缴费能力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持《六盘水市居(暂)住证》的非从业人员可自愿缴费参保,参保费用全额自付。

    第五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来自:www.fangchanshe.com);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教育部门负责中小学生参保登记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代收代缴;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人员、“三无”人员、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困难居民的认定;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员身份认定。

    第六条 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协调、指导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集中管理。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

    第二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构成:

    (一)参保家庭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补助资金;

    (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收据。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税、费。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集标准为:

    (一)少年儿童、中小学生每人每年130元,其中家庭(个人)缴纳50元,政府补助80元;

    (二)重度残疾的少年儿童和中小学生每人每年130元,其中家庭(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120元;

    (三)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80元,其中家庭(个人)缴纳100元,政府补助80元;

    (四)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困难居民每人每年180元;其中家庭(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170元;

    (五)“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个人)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政府补助实行分级负担,扣除中央和省财政补助后,市、县(特区、区)按比例分别承担(具体比例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 各县、特区、区政府按居民户籍承担补助资金。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其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在税前列支。

    第十条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办事处的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负责办理城镇居民家庭参保登记、变更、信息采集、缴费核定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工作。学校、幼儿园负责办理中小学生、在园幼儿的参保登记、变更、信息采集、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收代缴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

www.fangchanshe.com

》、社会保障卡的发放。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中小学生、在园幼儿(包括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以及在城镇就学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按学年(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一次性缴纳。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将补助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

    第三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符合住院标准的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急救医疗费。不设个人账户。

    门诊大病是指:恶性肿瘤、慢性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药物、糖尿病(合并心、脑、肾及神经系统慢性病变)、脑卒中后遗症(脑出血、脑栓塞、脑血栓引起)、精神分裂症、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原发性高血压病(合并有心、脑、肾损害)、冠心病(合并心肌梗塞、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合并肺心病、呼吸衰竭)、甲亢(浸润性突眼、严重心律不齐、心脏扩大、心力衰竭)、血友病、帕金森综合症等。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在一个统筹年度内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设立住院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比例支付。

    (一)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50张床位以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起付标准为100元;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

    三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转往市外就医起付标准为500元。

    低保对象、“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困难居民、重度残疾学生和少年儿童起付标准减半。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由个人自负。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的医疗费扣除起付标准金和自负费用后,按以下比例报销: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50张床位以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由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

    参保人员连续缴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比例从连续参保的第二年起每年相应提高2个百分点,提高比例最高为10个百分点。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因病必须使用CT、MRI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或因抢救使用药品目录外的药品产生的医疗费用,少年儿童、中小学生、60岁以上居民个人先自负10%,其余人员自负20%后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 参保居民就医实行定点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参保人员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原则上先在社区医疗服务机构或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急诊抢救除外)就医,确因诊疗技术或条件有限需要转往上级医院检查或治疗的,逐级转诊,病情稳定后转回首诊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转诊转院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执行。转往市外就医的需三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出院后凭转诊转院审批表、有效发票、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医疗收费清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出院后凭有效发票、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医疗收费清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自负比例增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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