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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咸阳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12) 正文

咸阳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12)

时间:02-01 17:51:38 浏览:6245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咸阳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12)提要:播放和刊登节约用水公益广告。组织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工作

    来源自建筑施工 资料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咸政发〔2012〕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30日

    咸阳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扎实推进国家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市工作,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结合咸阳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咸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供水、用水及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节约用水管理遵循的原则

    第三条 节约用水实行合理配置与综合利用、统一管理与分类指导、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工作,播放和刊登节约用水公益广告。组织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咸阳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具体事务,其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

    (二)负责组织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审查、指导各县市区节约用水规划;

    (三)负责全市取水用水总量控制,制定全市年度供、用水计划;

    (四)对全市地表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

    (五)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供水价格;

    (六)开展全市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负责全市节水技术、示范建设的指导和节水技术的培训。

    (七)会同有关部门对取用水户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组织取用水单位的水平衡测试工作、参与节水项目的审查与工程验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利用中水、再生水。

    第八条 配置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及其他行业用水。鼓励、培育和发展节水型产业,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适度控制城市规模,限制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服务业项目。

    第九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定期对各行业用水和居民生活用水状况进行调查,编制区域、行业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作为确定用户用水总量和审批建设项目用水的依据。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和年度可用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一条 供水单位和自备水源单位应于当年11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供、用水计划申请,按照取水许可分级限额审批权限,报相应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供、用水计划下达后,需调整供、用水计划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二条 供、用水单位及自备水源单位申请增加供、用水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采取节约用水措施;

    (二)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规定的标准;

    (三)生产经营规模扩大;

    (四)不影响他人用水权益和公共利益;

    (五)超过原取水许可规定水量的取水单位,已重新办理了取水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用水单位需要直接使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水计划;需要使用城市管网供水的,必须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水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计量用水。

    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临时用水计划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四条 在干旱缺水季节,当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措施临时限制或暂停其他非生活用水。

    第十五条 生产、生活用水实行按用水计量收取水费。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不同水质、不同行业及供水成本审核供水价格,经当地政府同意,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非居民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或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超计划用水或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费标准按省水利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用水户必须装置经咸阳市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机构首次强制检定合格并加贴陕西省首检标志(SXCV)的水流量计量设施(器具),未经咸阳市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机构首次强制检定合格并加贴陕西省首检标志的水流量计量设施(器具)不得安装使用,其显示的数据不得作为贸易结算的数据。未按规定安装水流量计量设施(器具)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水流量计量设施(器具)的,按取水建筑设计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水量。

    任何供水单位不得对用水户实行用水包费制。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方案,安装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配套建设中水回用等节水设施,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需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项目,论证内容必须包括节约用水方面的内容。

    建设项目竣工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节约用水设施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或不予供水。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未安装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的,产权人应当逐步更换,有条件的应当建设中水回用设施。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发改、工业和信息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信委)等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节水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研制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以及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三章 各行业节水措施

    第十九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发改部门、工信委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工业节约用水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节约用水设备、器具的研发和生产。

    第二十条 工业企业必须建立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账,日用水500立方米以上的企业,应在有测试资格机构的指导下,定期进行水量平衡测试。

    第二十一条 工业企业应当按照本行业节约用水工艺和技术指导目录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进行节水技术改造。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明令淘汰名录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二十二条 工业企业应当推行清洁生产,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二十三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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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农业节水社会化服务系统,加强节水技术指导、示范、培训,因地制宜的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用必要的防渗漏措施,健全灌溉配套设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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