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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管理实

时间:02-01 17:48:52 浏览:6188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榆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榆林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管理实施办法》已经榆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计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登记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榆林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及终止制度。地下资源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工作由所属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对土地使用权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政府垄断一级市场,放开搞活二、 三级市场,逐步实行土地储备制度,进行土地价格宏观调控。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涉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市、县土地、国有资产管理、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本办法规定分别办理。

    第六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实施登记,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出租、抵押均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公证。出让合同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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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土地使用权受让方签订。转让、出租、抵押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统一使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应编制年度计划,并纳入当年用地计划指标,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按审批权限办理。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将国有土地,以指定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供土地使用受让人开发、利用和经营,由受让人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十条 凡在我市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建设用地,除下列情况可继续实行划拨外,其余都必须实行出让方式供应土地。

    1、党政机关和军事设施。

    2、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方案,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应包括出让地块面积、位置、界址、用途、出让年限、建设规划要求、出让底价、出让方式等内容。

    受让人如不能按期开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土地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市、县人民政府有权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涉及到集体土地,采取先征用再出让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l、普通标准住宅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别墅用地40年。

    5、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5 0年。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除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实行协议出让外,其他商业、金融、娱乐、旅游、服务、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

    第十四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价,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基准地价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变化定期修改。

    出让土地的底价,按照基准地价、市场行情、地块用途、区位、形状、土地收益、以及国家和本区产业政策、地质使用年限和其他因素评估, 出让底价在出让前不得公开。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出让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l、地块位置、面积、四至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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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基础设施、地面现状等有关资料。

    2、土地的规划用途、建筑容积率、密度、空间、容量限制。

    3、建设项目的完成年限、必须投入的建筑费用和发展面积的最低限度。

    4、环境保护、绿化、卫生防疫、交通、消防、抗震和市政公用设施等要求。

    5、出让的形式、年限、 出让金的付款方式及要求。

    6、受让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7、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1、受让人向出让人递交《用地申请书》、法人资格证明和资质证明;

    2、出让人收到《用地申请书》后十五日内给予答复;

    3、符合条件的,预期受让人接到答复后,应在十五日内向出让人递交土地开发建设方案;

    4、出让人待土地开发方案审查同意后,与受让人协议签订出让合同。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规和基准地价合理确定出让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出让金最低不得低于出让底价。

    第十七条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l、 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并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2、投标者购买招标文件;

    3、投标者编制投标书,按规定时间、地点,密封报送出让人,并按基准地价l0%计缴保证金;

    4、由评标委员会公开招标、验标和决标,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

    5、评标委员会签发《决标意见书》后,由出让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中标者三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息):

    6、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约定时间内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应当办理公证。

    中标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与出让人签订合同的,视为弃标,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出让人不按约定时间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如数退还保证金,并应当赔偿中标人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拍卖土地使用权程序:

    1、 出让人在距拍卖前三十日发布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

    2、竞买者持法人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资质证明等,在规定时间内向出让人购买拍卖文件,按基准地价10%缴纳保证金:

    3、出让人主持拍卖,宣读拍卖规则,介绍出让地块概况,公布起价及竞价方式,公开叫价,竞买者举牌应价,出价最高者即为受让人;

    4、土地使用权拍卖,应有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5、出让人当场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应当办理公证。

    受让方在签订拍卖出让合同时,不能当即交付定金的,视为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应赔偿拍卖活动支出的全部费用和该幅土地三个月以内再行拍卖所得的出让金低于前次拍卖的差额部分。

    竞买者最高应价低于拍卖底价的,拍卖主持人有权中止拍卖。

    第十九条 出让合同签订后,受让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条件和用途开发利用土地。受让方在出让期内, 需要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需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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