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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2)

时间:02-01 17:48:11 浏览:6190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兰州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2)提要: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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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政办发【2012】2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21日

    兰州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规范校车运营,保障幼儿、学生乘车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 校车实行属地化管理,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本级公安局。市政府校车安全联席会议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分管市长召集,公安局牵头,安监、交通、教育、财政、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定期、不定期听取县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汇报,查找分析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加强和改进全市校车安全管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向市政府报告全市校车管理情况。

    第五条 校车所有人必须遵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校车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确保校车和驾驶员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六条 校车所有人必须按规定做好校车安全维护工作,并建立台账。

    第七条 校车驾驶员驾驶校车上路行驶前,应对校车的制动、转向、轮胎、安全门、座位、安全带等车况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路行驶。

    第八条 校车运载学生的数量,必须以机动车行驶证核载人数为上限,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载,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学生。

    第九条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十条 校车运载学生行驶前,学校应指派专人查验校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加以制止:

    (一)运载学生数量超过核载人数的;

    (二)驾驶员与《校车通行证》载明的信息不符的;

    (三)饮酒后驾驶的;

    (四)明显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校车在运载学生途中,按照道路交通规则掉头、转弯或者停泊时,公安交警部门应当指挥疏导,其他车辆应当礼让;校车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校车可以在公交站台停靠。

    第十二条 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对接送小学低年级和幼儿园学生的车辆,应当安排随车照管人员。

    第十三条 公安交警部门应当与校车所有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学校租用校车承担接送学生任务的,必须与校车所有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必须有明确的安全责任协议,界定双方在学生乘车安全方面应承担的责任,所租车辆必须具备《校车通行证》,必须逐车逐人落实交通安全责任;教育部门应当与所辖学校签订校车交通安全责任书。

    第十四条 学校必须对校车使用情况建立档案,并报所属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掌握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发现乘坐非法校车的,应当及时劝阻、教育学生、告知家长,并报告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在学校门口固定位置,对校车信息、监管部门举报电话、监管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等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学校制定学生安全乘车守则,规范学生乘车行为;加强学生上下学的组织管理,科学调整学生上下学时间,合理安排校车数量。

    第十八条 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需使用校车的,应当报本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学生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抢救受伤人员并保护现场。同时向学校报告,学校立即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教育行政部门立即向同级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校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乘车管理,制定学生乘车安全保障措施,制定学生乘车和扶持校车发展的优惠办法、奖励措施;

    (三)加大财政投入的力度,将校车购置列入财政预算,有计划、有步骤的逐步形成省、市、县(区)各级政府分担机制;

    (四)将校车作为重点车辆监管,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治理非法接送学生行为;

    (五)按照学校布局、村庄布局及学生分布,制定校车发展规划,确定校车数量及线路布局;根据车程实际距离,制定学生乘车收费标准;

    (六)积极改善当地道路交通条件,保证校车行驶顺畅;

    (七)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督查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二条 公安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校车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定期组织召开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

    (二)组织考核相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监管职责履行情况;

    (三)开通校车安全举报电话,接听社会各界,特别是家长反映学生交通安全问题的电话,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四)建立校车及驾驶人安全技术监督管理档案;

    (五)严格执行校车及驾驶员准入条件,加强考核及资质审批、车辆的检测检验及日常运行监管,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强校车道路行车监管,加大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禁使用“三无车”、故障车、拼装车、农用车及报废车等没有公安交警部门统一核发的校车专用标识的车辆接送学生;

    (七)在学校门口设立醒目的交通安全警示牌,铺设路面减速设施,设置学校周边公路和学校门口的交通安全设施;

    (八)在校车必经路段和条件较差的路段,充实警力,加强监控管理;

    (九)统一核发校车标识及编号。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和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二)负责对涉及较大校车道路交通事故监管责任的调查处理;

    (三)负责对校车安全实施综合监管,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十四条 教育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掌握辖区内学校位置、学生数量分布和校车需求;

    (二)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加强学校招生管理,避免违反规定用校车远距离接送学生招揽生源;

    (三)负责指导和监督学校履行校车的安全管理职责,将校车管理情况纳入学校安

www.fangchanshe.com 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内容;

    (四)掌握校车、校车驾驶员、运行路线、停靠站点等信息,建立管理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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