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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46:27 浏览:6455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西政办〔2007〕27号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海西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办法》(试行),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开展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救助工作,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居民最低收入困难群众住房需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解决好城市困难群众住房难问题,逐步改善城市困难群众家庭居住条件。
二、基本原则
城市低保对象住房救助坚持属地管理,因地制宜;分级负责,分级负担;公开、公正、公平;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原则,逐步解决低保对象住房困难。
三、救助范围
凡是持有海西当地城市户口,连续5年(含5年)以上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无房户或经建设部门鉴定居住危房的城市低保家庭。
四、救助方式
政府兴建一定数量的福利院,集中安置无住房或居住危房的“三无对象”家庭;政府统一建设或购置救助住房,优先解决“三无对象”家庭、主要劳动力患二级以上残疾家庭和重病家庭,由建设部门负责实施实物配租救助住房,解决“三无对象”、残疾人和重病家庭等困难群众的住房困难。民政部门负责实施州级和县级福利院,(来自:www.fangchanshe.com)集中安置无住房和居住危房的“三无对象”家庭。
五、救助住房建设目标
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将住房救助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和小区建设规划。纳入年度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分步实施,妥善安置,逐步改善居住条件。
六、救助住房标准
(一)住房标准。福利院建设项目设计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8平方米;实物配租救助住房套内建筑面积30平方米。
(二)补助标准。政府救助住房套内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内的,低保对象租住政府救助房屋的,每月每户按10元收取租金,由当地建设部门负责收
www.fangchanshe.com 取。七、审批程序
(一)保障对象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在当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住房救助申请,经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召开评审会评议,张榜公布无异议的,填写《海西州城市低保家庭住房申请审批表》,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属住房救助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住房的分配由县级民政部门与确定的救助对象签订“实物配租房屋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提出安置方案,住房救助工作要建立健全住户档案,报州民政局、建设局备案。
八、动态管理
(一)街道办事处或建制镇(乡)政府对救助对象家庭的收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及时上报市(县、行委)民政局。
(二)救助对象将救助住房转借转租的、无正当理由一个月以上闲置不入住的、已享受住房救助而将原住房出租出借等行为,或者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得到改善取消低保资金的终止住房协议,由县级民政部门取消其住房救助资格,限期搬出救助房屋。
(三)县级民政部门做出取消住房救助资格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对象,并说明理由。救助住房应当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同等地段市场租金标准收缴租金。
九、资金来源
(一)救助住房所需资金,由市(县、行委)民政局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合理确定“十一五”时期救助规划和年度救助计划的基础上,提出年度资金需求,逐级上报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会同财政厅、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项目建设资金省财政承担80%,市(县、行委)财政承担20%,州对财政困难地区补助另行通知。
(二)福利院内部设备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管理人员(公益性岗位)和运转经费由当地政府解决。
(三)建设部门建立救助住房维修基金制度,新建救助住房一次性按每平方米10元;收购的旧住房按收购价款的20%由地方财政安排维修资金预算,维修基金和收取的租金一并由建设部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救助住房的维护。
十、明确责任,加强管理
(一)福利院建设项目由民政部门负责实施,产权归民政部门,管理人员按公益性岗位性质解决,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各项制度。
(二)新建(购置)救助住房由建设部门负责实施,产权归建设部门,负责维护和管理。
(三)救助住房的
www.fangchanshe.com 物业管理由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四)福利院和救助住房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供应实质划拨方式;规划部门优先安排;建设等相关部门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救助住房建设项目,由各地民政、建设、财政、土地等部门按有关要求提出项目建议书,统一上报州民政局。州民政局会同州建设、财政、土地等部门进行审核汇总,报州发改委立项后,报省民政厅审批。地方实施的政府资助住房救助项目有关地区报州政府批准实施。
十一、加强领导,确保住房救助制度顺利实施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由主管领导为组长,民政、建设、财政、土地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各相关部门紧密配合,街道、社区居委会按照各自责任积极配合,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各级政府对住房救助工作进行考核,形成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格局,共同抓好落实。
(二)城市住房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三)民政、建设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城市住房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救助政策,规范救助程序。各地政府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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