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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百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8) 正文

百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8)

时间:02-01 17:52:20 浏览:6740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四十六条 凡跨年度住院的,在当年12月31日前按一次住院结账,下个年度1月1日起按新年度标准支付,免交当次住院的起付标准。

    第七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参保居民住院使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用药、特殊材料等,需先征求参保居民同意并签字,方可使用。

    第四十八条 每个参保年度初始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依照协议内容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第四十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度要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诊疗质量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与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挂钩,具体考核内容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内容一致。

    第五十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配合、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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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计算机系统联网,提高工作效率,为参保人提供良好医疗服务。

    第五十一条 参保居民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IC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结算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由个人用现金支付;统筹基金应支付的部分,凭医疗保险证和IC卡记帐。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三条 财政、审计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五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二)擅自增提、减免个人缴费;

    (三)不按时、按规定标准支付医疗待遇;

    (四)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五)未按时、足额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或办理结算;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取消相关医务人员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处方权:

    (一)不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的收费标准执行的。

    (二)不遵守诊疗规范、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检查的。医务人员不验证登记诊治而补偿费用,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三)不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虚开发票,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名同意,发生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的。

    (四)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参保城镇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利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二)因本人原因不遵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医疗费用不能报销而无理取闹的。

    (三)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因突发性流行疾病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大范围危、重病人的救治所发生的城镇居民医疗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五十八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配套政策,全市统一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26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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