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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市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时间:02-01 17:53:43 浏览:6155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

    河政发[2008]23号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为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性意见》(劳社厅字[2003]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桂劳社发[2003]167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河政发[2004]57号)精神,结合市直医疗保险统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常驻本辖区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行政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等。

    第二条 市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必须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参加统账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以本统筹区上年度参保职工年人均缴费工资为缴费基数。参加统账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为8%(即用人单位缴费率为6%与职工个人缴费率2%之和)。参加单建住院医疗保险,缴费率为4%。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为每人每年42元。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随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同时调整。

    第五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填写登记表,并与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参保协议及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先缴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每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统筹医疗费必须于上年的12月20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即视为停保。停保后又要求参保的,须一次性足额补交停保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并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补交滞纳金后可续保,中断缴费期间到续保前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续保后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个人账户配置和管理,按本统筹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行发[2000]38号)规定标准办理。

    第八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实际连续缴费满20年的,可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河政发[2004]57号)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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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达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年龄,但实际连续缴费不足年限的,按达到年龄时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来自:www.fangchanshe.com)。个人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统筹区个人账户设置比例,分年度逐年划入个人账户。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必须在本办法实施一年内申办医疗保险手续,逾期不予参保。参保的缴费基数和缴费率按本实施办法规定执行,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从缴费之月起,满6个月(称为等待期)后方可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凡是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的第二月起中止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缴清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继续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6个月内(含6个月)的,从实际缴清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日起,满6个月才能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凡中断缴费后再次补缴的,一律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十二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如调入(或招聘)到用人单位,可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纳入本单位职工参保。用人单位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可继续以个人身份参保。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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