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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河池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2008) 正文

河池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2008)

时间:02-01 17:50:57 浏览:6721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三十三条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专项验收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施工单位对单位(子单位)工程中建筑节能分部分项、检验批进行自检,确认已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完成所有内容,质量达到《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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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411的合格等级。

    2、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专项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系统性能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满足《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的规定。

    3、建设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通知书》,并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下组织工程参建各方进行专项验收,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的规定查验有关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技术管理资料,达到完整要求后对实体观感进行检查。

    4、参与验收各方形成一致意见后,分别填写并签署各类验收资料。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同时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填写《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对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实施监督。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审查下列资料:

    1、《建筑节能产品热工性能测试报告表》

    2、《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

    3、《建筑节能推广应用产品使用统计表》

    4、《建筑节能隐蔽工程检查表》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持《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表》及查验资料,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手续。

    第三十六条 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过程中,被发现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专项验收。

    第三十七条 所有新开工或进行销售的民用建筑,必须在施工现场和销售现场进行节能公示。大型公共建筑建成后,必须进行建筑效能专项测评,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十八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建筑节能设计的技术指标载入《住宅质量保证和使用说明书》并进行公示,告知使用人在建筑装修和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破坏和改变建筑节能措施的结构、构件和设备。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相关工程评优活动。

    第四十条 农民自建3层(含3层)以下的住宅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池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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