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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南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2006) 正文

南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2006)

时间:02-01 17:46:27 浏览:6655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南府发〔2006〕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对《南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南府发〔2005〕92号)第三章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南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南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南府发〔2005〕92号)同时停止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统一、规范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农村五保户、特困户看病难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4]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民发[2004]17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农村医疗救助从贫困农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

    第二章 救助原则和对象

    第四条 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户;

    农村五保户是指符合五保条件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发给《五保供养证》的孤老、孤残、孤幼等。

    (二)农村特困户(含特困残疾人);

    农村特困户是指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绝对贫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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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元,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并发给《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农村低保证》的农村贫困家庭;

    (三)农村特困户中的计划生育孕产妇;

    (四)县(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农民。具体条件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六条 医疗救助参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 五保对象门诊治疗,凭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有效发票按60%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800元。

    (二) 本办法第五条(二)、(三)、(四)款规定的人员门诊一次性治疗起付线为100元,100元以上部分,凭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有效发票按3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不超过600元。

    (三)医疗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和计划生育孕产妇住院治疗费用,按照不同的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不同的救助起付线(不含五保户):乡镇卫生院为500元(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享受合作医疗报销后的余额计算起付线,下同);县级医院为800元;市级医院为1000元。医疗救助对象凭定点医疗机构有效发票(来自:www.fangchanshe.com),扣除起付线后的余额按30%给予救助,全年每人累计救助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五保户住院治疗费用按6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第七条 对特殊困难人员(如重度残疾、严重慢性疾病、先天性遗传疾病等)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具体救助条件和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重大疾病

    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是指:

    1.恶性肿瘤(癌症);

    2.造血机能障碍(白血病);

    3.尿毒症(肾功能衰竭);

    4.严重心血管病;

    5.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第四章 救助办法

    第九条 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使其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重大疾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救助标准再给予医疗救助。

    第十条 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区),救助对象因患大病重病个人难以负担医疗费用,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第十一条 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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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医疗救助:

    (一)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的;

    (二)交通事故、非工伤事故;

    (三)酗酒、斗殴(含夫妻打架)、自杀、自伤所发生的费用;

    (四)未经批准的挂床住院、家庭病床;

    (五)超过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所发生费用的。

    第五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救助申请

    由本人或户主(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本人身份证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合法证明材料;

    (二)五保供养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农村低保证、伤残证;

    (三)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

    (四)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对象,同时出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凭证;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救助审核

    (一)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集体进行评议,并张榜公布5天,群众无异议后,村(居)民委员会在《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在七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救助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区)民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救助审批发放

    (一)县(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核实。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及时发放救助金;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医疗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也可以通过银行或信用社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六章 医疗救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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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第十六条 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区),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区),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政府建立的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第十七条 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在规定范围内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八条 实行初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医疗救助对象患病后,应在指定医疗机构初诊,初诊医疗机构诊断后,没有治疗条件需转院诊治的,由初诊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并出具转诊证明,再转入有治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不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初诊或不经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初诊而擅自转诊或住院的不救助。

    第十九条 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对医疗救助对象在门诊挂号费、检查费等项目给予减免或适当减免。具体减免办法由当地民政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制定经县(区)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章 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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