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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时间:02-01 17:48:52 浏览:6370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0.11.17

    【实施日期】2000.11.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应当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调动村民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采取差额和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成员。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级民政部门具体指导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经费,由乡、镇财政给予补助。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选举工作指导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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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理选民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六)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七)检查验收并总结选举工作;

    (八)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务。

    第十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上届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由五至七人组成,并推选主任、副主任各一人,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组成后,应当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选举的目的、意义;

    (二)实施选举工作计划和方案;

    (三)登记选民,审查选民资格并公布名单;

    (四)组织选民推选候选人,确定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五)确定选举日期、地点和程序;

    (六)主持选举大会和投票站的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七)解答和处理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

    (八)总结选举工作,整理选举工作档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空缺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推选增补。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履行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一条 年满十八周年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按村民小组进行并公布名单。

    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一)结婚后现居住在配偶所在地的村,户口未迁移的;

    (二)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仍在原村居住并履行该村村民义务的;

    (三)因故离开户籍所在地并在现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

    选民登记后迁出本村、死亡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和智力残疾者,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十二条 对外出的村民,应当事先发出通知,在选举日前未能回村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其行使选举权的,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总数内。

    第十三条 选民的年龄以户籍登记或者身份证为准。选民的年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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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选举日为止。

    第十四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选举日的十五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依据本章的有关规定作出解释或者纠正。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作风民主,办事公道,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能完成任务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四)身体健康;

    (五)有一定文化知识。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提名时,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集中提名;也可以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组织有选举权的村民提名。

    提名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应当有适当的妇女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人员。

    所有被提名的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十日前按姓名笔划顺序公布。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名额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名额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二人。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多于前款规定的人数,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召开村民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按照得票多少和前款规定的人数确定正式候选人。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确定后,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按照姓名笔划顺序公布。经过预选的,应当按得票多少顺序公布。

    第十九条 正式候选人公布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向村民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也可以组织候选人发表治村演说并回答村民的询问。

    第五章 选举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二条 投票选举时,应当召开选举大会。

    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便于组织选举的原则,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若干投票站。对不便到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可以设流动投票箱。每个投票站或者流动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监票人员负责。

    投票站的票箱和流动投票箱必须集中到选举大会主会场开箱、计票。

    第二十三条 选举现场设发票处和秘密写票处。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选票后投票。

    选民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是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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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自写选票的, 可以委托他人代写。代写选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第二十四条 选举时,由选民推选出监票、计票人员若干人,监督投票和计票工作。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不得担任监、计票人。

    第二十五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计票人员同村民选举委员会将所有票箱当众开箱,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公开唱票和计票,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后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第二十六条 收回选票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选票书写模糊无法辩认的部分或者不按规定填写的部分无效。

    第二十七条 在一次性投票选举中,委员候选人的得票数,将其获得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的票数相加,计算为所得票数;副主任候选人的得票数,将其获得的主任、副主任的票数相加,计算为所得票数;主任候选人的得票数,只计算主任的得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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