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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47:29 浏览:6813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当,有权提出意见;认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解除劳动合同,使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由用人单位在15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包括社会保险、本人档案转移手续),并报原合同鉴证机关备案。
第四章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因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第三十三条 劳动
www.fangchanshe.com 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而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按照用人单位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
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五章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均有过错,则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办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行支付相当于低于标准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招用劳动者后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 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劳动者的赔偿,包括下列内容: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
www.fangchanshe.com 损失的,除按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及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十一条 劳动者违反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劳动者支付的录用费用;
(二)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及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费用。
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赔偿损失的金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本人年工资额的3倍。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违反规定收取抵押金(物)或定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劳动者本人。情节严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故意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劳动者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下列连带赔偿责任:
(一)对劳动者原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劳动者原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章 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合同的管理机关,主要有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劳动合同法制教育;
(二)制定有关劳动合同的管理办法及劳动合同规范文本;
(三)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
(四)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五)监督、检查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调查、处理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中的违法行为;
(六)指导、检查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后30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书文本一式两份;
(二)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三)劳动者身份证明(户口薄、身份证、毕业证、技术等级或培训证明、流动人员就业卡及务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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