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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46:48 浏览:6295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香港印花税条例
第Ⅰ部 导言
1.简称
2.释义
3.印花税署署长及助理署长
第Ⅱ部 文件之征收印花税及加盖印花
4.印花税之征收与缴税责任及追讨
5.盖印及表示方法
5A.与证券交易公司之征收协议
6.粘贴印花之注销
7.印花盖印机之发牌与使用
8.副本与复本
9.逾期加盖印花
10.文件之缮写、征税及加盖印花方法
11.须列出影响印花税之事实与情况
12.要求提供摘要与证据之权力
13.由署长裁定印花税
14.对评税提出上诉
15.未经加盖适当印花之文件,不得接纳为证据等等
16.有关某类租约之规定
17.增加租金之文件须视作租约而须征收印花税
18.有关外币之印花税计算法
第Ⅲ部 有关第Ⅱ部之附带规定
19.有关香港证券买卖之成交单据
19A.单位信托计划之单位买卖所缴付之印花税之发还
20.香港证券之交易如非属证券经销业务,其缴纳印花税办法
21.禁止转移香港证券之股息或利息 22.以证券或证券以外之债券作不动产之代价,其征收印花税办法
23.向包括定期缴付款额之代价征收印花税办法
24.以债务等作代价之土地契约等,其征收印花税办法
25.若干土地契约之征收印花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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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fangchanshe.com nbsp; 26.售卖不动产之法理上之产权或权益之合约等,其征收印花税办法27.自愿馈赠
28.预备出售或有权推翻之土地契约或转让等,其征收印花税办法
29.关于若干售卖土地契约之证明书
第ⅢA部
29A.出售不动产协议
29B.签订出售协议之责任
29C.应缴纳印花税之出售协议
29D.住宅财产转让契约之出售
29E.第26条所不适用的若干协议
29F.自愿馈赠之应征税出售协议
29G.有关若干出售协议之证明书
29H.豁免及宽免
29L.本部及第一附表第一类第(1A)项之适用期限
第Ⅳ部 单位信托
30.第Ⅳ部之实施日期及释义
31.受托人与经理设置记录之责任
32.证书及转让文件之编号与保存
33.注册单位持有人登记册
34.持有人证书登记册
35.记录之形式及须保留之期限
36.单位转让登记之限制
37.罚则
第Ⅴ部 豁免及宽免
38.第Ⅴ部之释义
39.获一般性豁免之文件
40.获特别豁免之文件
41.政府或公职人员不须负缴纳印花税之责任
42.若干类租予政府之租约等可获印花税宽免
43.若干类领事楼宇之租约等可获印花税宽免
44.对获豁免机构之馈赠,可获印花税宽免
45.联属法团之间之土地契约,可获印花税宽免
46.因与政府订立新租约或换地而签
www.fangchanshe.com 订之有关不动产之文件,可获豁免缴纳印花税47.用以证实日军占据期间之交易之文件,可获豁免缴纳印花税
第Ⅵ部 退换损坏或不须用之印花
48.退换损坏之印花
49.退换误用之印花
50.退换不须用之粘贴印花
51.退换印花之办法及兑换期限
第Ⅶ部 杂项规定
52.印花税之减免
53.承担法团所犯罪项之责任
54.帐簿等之查阅
55.伪造文件
56.与印花有关之罪项
57.裁判司处理偷窃所得印花之权力
58.涂污粘贴印花
58A.在某些惩处之前向署长作出陈述
59.欺诈行为
60.违例之惩处
61.有关罪项之起诉时限
62.有关遗失或损毁文件之责任
63.规例
64-65.〔效用已完〕
66.过渡性条文
第一附表
第二附表
第三附表
本条例旨在综合及修订与印花税有关之法例。
〔1981年7月1日〕
第Ⅰ部 导言
1.简称
本条例定名为印花税条例。
2.释义
(1)在本条例内,除按照上下文另具意义者外,下开各词应解释如下--
www.fangchanshe.com "粘贴印花"一词之意义是由第5条第(3)款所指定;"评税"指由印花税署署长根据第13条就一份文件所应征收之印花税所作出之评税;而"评定"一词则具有相同之意义;
"不记名证券"指经持有人交付后,即可将任何证券转让之文件,但不包括非以港币为单位之贷款所构成之证券有关之文件,惟此等贷款如
何用港币偿还,或如可由任何人士选择以港币偿还者,则不在此列。
"经纪人"指身为认可证券交易所会员之人士;
"应征收"指根据本条例而应征收;
"署长"指根据第3条委任之印花税署署长;
"成交单据"指须根据第19条第(1)款所作成及签订之任何成交单据;
"土地契约"指将任何不动产转让或授与任何人士之所有文件(包括退回土地之契约)及法院之判决或命令;
"售卖土地契约"指因售卖而将不动产让与或授与买方或其代表或其指定之人士之所有土地契约,并包括止赎令;
"加盖适当印花"一词对一份文件而言,指就该文件已根据本条例规定所应征收之印花税而盖贴适当之印花;
"证券交易公司"指按《证券交易所合并条例》(第361章)认可的公司作为符合该条例之证券交易公司;
"签订"及"文件之签订"二词,对一份并无盖章之文件而言,分别指签署及署名;
"止赎令"指取消赎权之一切命令或判决或具有止赎令效用之命令;
"香港不记名证券"指下列不记名证券--
(A)在香港发行者;或
(B)由任何在香港成立之法团或非法人团体或其代表在其他地方发行者;
"香港证券"指转让时须在香港注册之证券;
"文件"一词包括每份书面文件;
"转让文件"指可将香港证券转让之文件,并包括弃权书;
"日本房屋登录所"指在日本占领香港期间用以保存房屋及建筑物之登记册或记录及有关文件之办事处;
"证券经销业务"指根据第63条制定之规例所指定由经纪进行之证券经销业务;
"租约"一词不包括通过遗赠抵押而订立之租约;
"借贷资本"指由任何法团或非法人团体发行之债券、债券总额、公司债券或长期性债款(无论用何种名称)或由此等团体筹集之资本,而
此等资本乃属借贷所得或具有借款性质者,但不包括符合下列情形之投资--
www.fangchanshe.com (A)附有兑换或取得任何证券之权利者;或(B)附有收取利息之权利,而收取之利息额--
(i)较该资本面额之合理商业利润为多;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