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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45:45 浏览:6453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工程质量,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和非标准设备加工及其发包、承包等建筑活动和工程咨询等中介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建筑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合法交易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部门分割、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筑市场。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场的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六条 从事下列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办理资质审查和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按照核定的范围经营业务:
(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建筑构配件生产、非标准设备加工制作;
(二)建设监理、工程咨询;
(三)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
(四)国家和省规定其他需要实行资质管理的。
第七条 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管理资质证书或者审批手续;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理。
第八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和工程中介服务活动。不得出卖、转让、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禁止无证从事建筑活动。
单位终止、分立、合并的,应当予以注销或者重新办理资质证书。
第九条 资质证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核发、审验,并根据审验结果,决定资质的升、降或者暂扣。
第三章 发包管理
第十条 工程建设实行报建制度。凡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及区域开发等建设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按规定应当报建而未报建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招标投标业务,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设计、施工任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国家、部门、地方批准建设,建设资金能够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二)依法领取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
www.fangchanshe.com 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办理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三)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有能够满足需要的有关资料及图纸;
(四)已经办理了报建手续。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工程发包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方式。采取议标方式的,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工程的设备采购和建设监理可以实行招标。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不得泄漏标底、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压低标价。
建设单位或其代理人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为分部分项工程发包。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实行开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领取工程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未取得开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章 承包管理
第十五条 凡具备承包能力、符合投标规定条件的单位,均可投标承包工程。
第十六条 承包单位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自行组织完成。具有总承包资格的单位可以向具有承包资格的单位分包工程。
禁止倒手转包工程。
第十七条 分包工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分包的施工企业必须具有与分包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二)分包工程项目应当经发包单位同意;
(三)工程总承包与分包企业应当签订分包施工合同;
(四)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以及合同规定的内容向发包方负责。
第十八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来本省承包工程,应当持有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函,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和临时营业执照,并按规定交纳管理费,方可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港、澳、台地区或者国外的单位和个人来本省承包工程、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持有效证件,办理有关手续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中介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实行建设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对委托方负责。监理业务不得转让。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发包方提供决策建议,协助发包方进行工程发包和工程发包时的招标工作;
(二)协助发包方实施与承包方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三)协助发包方控制投资支出、合理支付工程款;
(四)提出并协助帮助解决设计中的问题,负责监控工程质量和进度;
(五)发包方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工程咨询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承担。
从事工程咨询服务的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可靠的资料和
www.fangchanshe.com 信息。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及其材料、设备质量的检测,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
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测;经复测后仍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章 造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实行统一管理,执行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定额以及计价办法。
专业专用建设工程,参照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建设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定额以及计价办法。
第二十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建筑材料的价格以及人工、机械费用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建设工程定额、费用定额及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
计划内基本建设工程概算的调整,应与同级计划等部门会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阶段,应当分阶段编制设计概算、施工预算;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编制竣工决算,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的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服务方,均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使用国家或省统一制发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六条 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现行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招标工程应当按照中标价格签订施工合同。
承发包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价款调整原则及方法。
第二十七条 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工程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