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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时间:02-01 17:49:34 浏览:6652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汕头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广东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意见》(粤府〔1995〕4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为筹集资金,加快住房建设,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缴交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已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交纳、管理、使用制度;原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但未经批准,不按规定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均应在1997年上半年前完善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凡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含中央、省、各地驻汕单位)均要在1997年上半年前建立。

    (二)住房公积金的计存基数,从本《实施意见》实施之日起,由原按上年度职工本人基本工资为计存基数,调整为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计存基数;职工个人与单位分别逐月交存的5%比率不变。单位提供和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大修理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

    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暂时无能力向职工个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资助的亏损企业,应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可以在一年内降低交存住房公积金的比率或暂免交存住房公积金。期满后,仍属亏损困难企业的,可以申请延期,如不再属亏损困难企业的,须及时按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停职待工的职工,可由单位申请在停职待工期间免交住房公积金。

    (四)对不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有关部门将不予办理出售公房和申请使用住房资金、购买补贴出售住宅、征用土地等手续。

    (五)设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市房改办合署办公,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住房公积金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建设银行、市工商银行代理承办存贷和收支结存业务。住房公积金要做到专款专用。市政府统筹使用时主要用于解困房的建设,严禁挪作他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二、继续稳妥出售公有住房

    (一)市区公有住房,除按汕府〔1992〕231号文规定不宜出售的外,均可继续向符合购房条件的职工出售。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的原则。

    (二)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在省政府〔1983〕68号文件规定的住房分配标准面积内实行成本价;超标准部分一律实行市场价。每户职工家庭只能购买一次。购房后维修自理。

    成本价应包括建造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不包括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由市人民政府逐年测定,报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统一公布。售房价格执行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出售上一年及其以前竣工的公有住房)。1995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框架结构公房的成本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780元;砖混结构公房的成本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702元。

    出售公有住房时,仍根据房屋所处地段、结构、层次、设施和装修情况等因素调节计算房价。

    (三)职工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享有以下各项折扣:

    1.旧公有住房成新折扣。按售房当年的成本价成新折扣计算,每年成新折扣率为2%。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2.现住房折扣。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折扣率为5%,至2000年取消。

    3.工龄折扣。对购房职工在购房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每年工龄折扣的数额,按国发〔1994〕43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各类人员工龄计算的具体问题,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4.付款方式。职工购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对一次付清房款的,给予一次付款折扣,按应付房价款的20%给予折扣;对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应付房价款的30%,每多付10%,可以给予应付款的2%的折扣,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分期交付部分要计收利息,利率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确定,单位不得贴息。

    经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可以利用政策性住房资金,向购房职工提供政策性抵押贷款。

    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最低限价。即在出售公有住房时,按购房当年成本价在扣除上述各项折扣后,个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实际付款额不得低于当年公布的最低限价。各年度的最低限价经省房改领导小组确定后,由市房改领导小组逐年公布。1996年度我市出售公有住房的最低限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0元。

    (四)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交易,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五)职工现有住房如已达到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标准或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的,都不能参加集资建房。

    (六)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时,仍按售房收入的5%上缴市住房统筹金,并认真执行省、市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售房回收款的管理,确保房改资金的专款专用。

    三、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一)要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加大租金改革力度,逐步提高住房租金,每年的租金水平要按占上一年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总额的比例确定。原则上1996年度住房租金为上年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5%,以后每年递增2%,力争2000年原则上达到15%。租金标准执行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二)从本《实施意见》实施之日起至1997年6月30日止,我市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从原平均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40元提高到1.11元,使房租支出占1995年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5%。1997年至2000年的具体提租幅度和租金标准,按《汕头市出售和租用公有住房暂行办法》中的“汕头市区1995?2000年各年度公房租金规划表”执行。在计租时,仍应根据住房所处地段、结构、层次、装修等因素按质计租。

    (三)对本《实施意见》实施后重新分配承租新建的公有住房或腾空的旧公有住房所增加的使用面积部分(不包括超分配标准面积部分),分别按比同期现住住房租金标准高0.5倍和0.3倍的标准计租。从本《实施意见》实施之日起至1997年6月30日止,重新分配承租新建的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公有住房而增加的使用面积部分的租金,分别为月均1.67元/平方米和月均1.44元/平方米。以后各年度的此类租金标准,分别按比《汕头市出售和租用公有住房暂行办法》规定的对应年度住房租金标准高0.5倍和0.3倍计算。

    (四)对本《实施意见》实施后,新分配的住房(包括新建的住房和重新分配的旧住房)实行租赁保证金制度,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0元,由产权单位向承租人收取,在租赁合约解除时归还,不计利息。

    (五)严格执行广东省粤府〔1983〕68号文规定的住房分配面积的标准。凡超过标准的,超标部分一律以成本租金计收。从本《实施意见》实施之日起至1997年6月30日止,我市成本租金月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2.80元。以后成本租金逐年由市房改领导小组公布。

    (六)租金调整后,对住房分配标准面积之内的新增租金,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非在职的优抚对象全免;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减免70%;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减免50%;工龄满40年的退休职工可减免30%。超标准面积部分的租金不予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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