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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02-01 17:45:04 浏览:6224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房屋修缮单位在施工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听候调查解决,不得私自处理。

    第十七条  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处,负责本市房屋修缮定额的编制、修订、补充,并对定额使用情况及修缮工程造价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类房屋修缮工程均应执行修缮工程定额、取费标准和相关规定计算工程造价。实行招投标的房屋修缮工程,招标单位亦应按上述规定编制标底。

    第十九条  房屋修缮工程的发包和承包双方,必须依法签定施工合同,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

    施工合同要执行全市统一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房屋所有人、修缮责任人,不按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修缮房屋,导致房屋及其设施发生危险的,由房地产管理局给予书面通知,限期修缮。逾期不修发生事故的,由责任者负赔偿责任;

    (二)因阻碍房屋修缮造成损失的,由阻碍者负赔偿责任;

    (三)因使用不当或人为过失造成房屋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负赔偿责任;

    (四)房屋修缮单位在施工中出现工程质量事故或对房屋、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五)发生上述责任事故,由有关方面协商赔偿事宜;出现纠纷的,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协调,协调无效的,可提交司法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责任者,要依法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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