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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02-01 17:50:36 浏览:6906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九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条  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九章  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第三十二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三十三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四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个人住房贷款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城镇居民修房、自建住房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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