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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外贸(工贸)企业在京单位1998年度住房公积金交存比例的通知

时间:02-01 17:52:40 浏览:6828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财政部关于中央外贸(工贸)企业在京单位1998年度住房公积金交存比例的通知

各中央外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43号、财政部〔94〕财综字第126号、财政部财工字〔1995〕18号以及北京市有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定,现将中央外贸(工贸)企业在京单位1998年度住房公积金交存比例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企业为职工支付住房公积金的交存比例统一核定为1997年度工资总额的8%。

  二、各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应首先从住房周转金中支付,不足部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比例超过8%的部分,不得计入企业管理费用。

本文关键字:外贸  住房公积金  财政部  法制法规法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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