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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加快解决高等学校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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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加快解决高等学校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教职工住房状况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但由于高校教职工住房条件基础较差,基建投资落后于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现行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存在某些弊端等原因,当前高校教职工住房困难问题仍较为严峻,尤其是中青年教职工住房严重不足的问题已成为影响学校稳定和教职工积极性发挥的突出矛盾之一。根据党的十四大精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尽快解决高校教职工住房困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把解决教职工住房作为大事来抓。加快解决高校教职工住房问题,关系到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稳定教职工队伍和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各地区、各部门应将解决高校教职工,首先是中青年教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做为“八五”期间的一件大事和今后一段时间内改善办学条件的重要任务,认真抓落实,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中青年教职工住房困难问题;用五年左右时间使大部分骨干教职工的住房条件能够得到改善,从而基本缓解高校教职工住房困难问题。

  二、制定住房建设的规划方案。各地区、各部门党政领导要组织力量对所属高校教职工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实际,制定高校住房解困目标和住房建设规划。住房解困目标是先解决中青年教职工无房户和困难户问题,然后才是改善问题。因此,在近几年内住房建设原则上以建一、二类住房为主,不建四类住房。如三至五年不能实现住房解困目标的学校,原则上应暂缓其他用房建设。

  三、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各地区、各部门应按规定严格控制学校人员的增加,以控制住房的需求量。对学校中企业编制和集体所有制职工的住房问题,应在国家投资以外,另行筹资解决。

  四、增加和落实住房建设投资。今后一段时间,各地区、各部门应尽最大努力增加住房建设投资,国家正常基建投资的安排要实行向住房建设倾斜的政策,把投资的重点放到住房建设上来。此外,学校自筹基建投资也要尽可能安排用于住房建设,学校应充分挖掘内部潜力,每年从预算外基金收入中确定一定比例专项用于住房建设。要鼓励多渠道筹措建房资金,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不同科学校住房建设投资中学校自筹和教职工个人集资部分所占比例,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增加住房建设投资。

  五、搞好住房制度改革。高校的房改,要考虑大多数教职工的承受能力,要同校内管理体制改革同步进行,逐步到位。要坚持国家、学校、教职工共同筹资建房的原则;要立足转换住房机制,改革住房低租金制,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住房制度改革精神和地方政府房改方案,结合高校的实际情况研究采取以下办法:

  (一)收取住房保证金

  保证金本金归个人所有,住户退还住房时,保证金本金退还个人。

  1.凡学校现有和新建分配的住房(包括由学校安排作为教职工住用的其他房屋)均收取住房保证金。

  2.住房保证金的标准,可按学校现有住房、新建住房、腾空后重新分配的住房等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3.学校新建和重新分配的住房,住户一般须一次付清保证金后,才能获得住房使用权。对少数有特殊困难的教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可采取分期付款的办法。学校现有住房的保证金,住户可一次付清,也可采取分期付款加息的办法。住户交纳住房保证金后,仍应按规定交纳房租。

  (二)调整住房租金

  调整住房租金,开始可以采取分步提租的办法,新建住房实行新租金标准,对多占住房者要加收租金。

  1.提租及提租后的补贴问题应按当地房改方案实施。如当地方案尚未出台,对新建住房可先参照地方设想方案实行新的租金标准;现有住房可实行分步提租,逐步达到五项因素(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投资利息和房产税)计租的标准。

  2.住房超面积标准加租。凡住房面积标准超过学校规定标准的住户,可实行超标加租的办法。超标的具体标准由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研究制定。

  3.有条件的地方、部门及学校要逐步加大住房改革力度,立足转换机制,加快低租金制的改革,积极实行增大提租幅度,同时给予适当补贴的办法。

  (三)建立学校住房公积金

  学校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长期储蓄,通过长期的积累,提高教职工自己解决住房的能力。各高校应积极推行建立住房公积金。建立公积金的学校,教职工和学校均应按教职工的工资总额的同一比例每月交纳、提取公积金。学校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教职工建房、购房、翻修、大修住房和交纳超过教职工家庭工资总额收入一定比例的住房租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应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保证学校住房公积金在当地房改部门指导、监督下,由学校统一负责收缴、管理和使用。

  (四)试行出售住房

  学校校园内的住房,不能出售给教职工个人及其他人员。学校在校外统建住宅小区和不影响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地段的住房,可以按当地房改方案规定,出售给教职工。学校收取的住房保证金、住房租金和超标加租租金、住房公积金以及出售住房收回的资金,均做为学校的住房基金,在当地房改办指导、监督下,统一由学校负责管理,专户储存,用于住房建设和维修,不得挪做它用。

  六、加强对住房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住房建设关系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和部门及高校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注重工程质量,努力提高投资效益。要调整住房分配的政策导向。住房分配除考虑资历、职级等因素外,还要考虑教职工工作贡献等因素,使住房分配既要体现党和国家对广大教职工的关怀,也要成为一种激励先进的手段,以利于教职工队伍的建设和稳定。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教职工应予以特殊照顾。要改善对现有住房的管理。对外单位人员、遗属、长期出国人员的住房进行清理调整,对住房中存在的长期闲置、转借他人、超面积标准、不合理使用、无理占用等问题分别制定管理办法,使现有住房得到合理使用。要依靠社会单位,合理分流,共同解决住房问题,缓解学校压力。

  七、走参加城市联合统建教职工住宅小区的路子。这是逐步实现高校住房社会化的重要途径。学校根据具体条件,可利用已列入总体规划用于住宅建设的现有土地建设住房,也可积极筹措资金投入城市住宅大基地的开发,并逐步过渡到参加统建教职工住宅小区。

  八、要对住房建设给予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高校教职工住房建设项目、住房建设用地和参加城市小区开发建设住房等方面,实行减免有关税费和优先安排的政策。对学校和教职工集资建房,自筹建设资金,除按财政部(92)财综字第106号文件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外,还应实行减免其他有关税费的优惠政策,积极支持高校加快解决住房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应参照本意见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解决住房困难问题的目标、规划方案和具体措施。同时,原来推行的改革措施如果有效,可继续实行并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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