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土地)管理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12号文)(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土地利用进行宏观调控和指导的纲领性文件,编制科学、合理、严格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国土资源部组织编制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已经国务院批准,正式施行。目前我市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正在编制之中。领会和贯彻实施《纲要》精神,各区县房地(土地)管理局要认真做到以下几点: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必须实行世界上最严格和管理制度”来管理土地的战略部署,把实施辖区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战略目标与基本农田保护、城镇规模控制、耕地补充等具体目标相结合起来,做好各项土地管理工作。
二、按照新《土地管理法》和《通知》的要求,为组织开展本县(区)、乡(镇)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12号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办发〔1999〕34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的认识,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的关系,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坚持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积极推进土地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向集约转变,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特别是要采取十分严厉的措施,坚决杜绝建设项目用于未批先用的违法行为,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土地的合理利用。《通知》同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为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就实施《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宣传《纲要》,提高对实施《纲要》重要性的认识
《纲要》是对全国土地利用进行宏观调控和指导的纲领性文件。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对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实现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目标,协调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保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应当结合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广泛深入地开展对《纲要》的学习和宣传活动,学习宣传《纲要》确立的指导思想、目标、方针和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通过学习和宣传,使广大土地管理者和土地使用者把握和领会《纲要》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实施《纲要》、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上真正树立起依照法律和规划管地、用地的观念,集约、合理用地的观念以及违反规划就是违法的观念,进一步强化土地利用规划对土地宏观管理的整体控制作用。
二、抓紧做好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和审批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纲要》的控制指导下,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尽快组织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纲要》中的主要用地指标和用地布局安排应层层分解,逐级控制。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和建设占用耕地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县级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用途分区必须落实到地块,各项用地规划指标与规划图上的用地规划范围必须一致,为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提供科学、可靠的规划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做好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基层各级规划修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按照自上而下的审批规划原则,抓紧做好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我部预审的,请严格按照预审意见组织修改,尽快报国务院审批;个别没有报我部预审的,请抓紧报我部预审。由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委托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注意做好规划的预审、审查和报批工作,确保规划质量。同时,要做好各级规划的备案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均需报我部备案。凡未按要求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批准的地方,一律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用地。
三、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严格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实施《纲要》的重要手段。要严格依据《纲要》,科学地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加强建设占用耕地、耕地保有量等重要控制指标的指令性管理。各地要认真做好1999年土地利用计划的分解落实工作,未取得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得报批。
四、建立土地利用的规划审查制度,严格按规划用地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中的用地预审工作。必须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重点审查项目选址、布局、用地规模、用地类型等内容,并提出预审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重要依据,真正从源头把好土地供应的规划审查关。建设项目凡未通过用地预审的,不得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项目用地申请不予受理。
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等,严格审查农用地转用,凡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转用。
加强对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用地规模的审查、审核工作,严格依据土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城市和村镇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增强土地利用总体规模规划对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作用。
土地整理、土地开发等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必须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对土地整理和土地开发项目进行审查,防止盲目地开发、整理,切实保护土地生态环境。
五、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土地利用规划执法检查制度,定期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划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要建立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和土地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对规划实施的监测水平。同时,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规划公告制度,将批准实施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增强公众的土地规划意识,接受社会对规划实施的监督。
1999年下半年,我部将组织一次规划实施工作大检查,重点检查各地编制、修订规划中对《纲要》的落实情况,建设项目预审和农用地转用审批中规划的执行情况,纠正和查处规划实施中的违法行为,以确保规划的严肃性,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请各省、自治区、丰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和实施准备工作的情况于五月三十日前报我部规划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