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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

时间:02-01 17:54:24 浏览:6779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活动的费用按闽价〔1997〕房字41号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四条、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应设立财务帐簿,载明开展业务所支出的费用、收取的服务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收费应开具国家统一的收费票据,经营所得应依法纳税。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人(含兼营房地产经纪的开发企业)歇业或因其他原因停止经纪活动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歇业或注销登记手续,并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经纪人在开展经纪活动中,有违反《福建省经纪人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纪人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规定》行为的,按《福建省经纪人条例》、《经纪人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建委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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