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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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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积极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省省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住房分配体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全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的住房制度与我省原房改政策的衔接,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从1998年12月15日起,全省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分配货币化主要包括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和购房补贴等。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购、新建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房价按当年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价执行,不再享受原政策优惠。1998年12月15日前开工,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既可以按照本地当年现有公有住房售房成本价和有关政策规定向职工出售,也可以按照新的规定由职工购买。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以及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购房补贴等。

    (五)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

    1.所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到2000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提高到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15%,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提高到6-8%。从1998年12月起,省直、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交比例由5%提高到10%,职工个人缴交比例提高到6%。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可适当提高,具体比例由各市、县根据房价收入比测定。个别有困难的市、县,经省政府批准可以低于规定的缴交比例。困难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个人缴交比例可暂不提高。

    2.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资金来源:行政单位由财政全额负担;事业单位由财政根据单位收支情况,实行定额补贴,不足部分单位自筹;企业自行筹措,可列入经营成本。

    3.确有困难的企事业单位,经当地房改部门批准可暂用售房款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不能足额发放工资的单位,可按实发工资数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对暂不能发放工资的单位,待经营好转后,要按规定及时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妥善存放下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再就业时办理转移手续;对单位内部提前退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要缴交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

    (六)购房补贴办法。购房补贴要坚持政策衔接、公平合理的原则。

    1.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设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可以对1998年12月15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购房补贴;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不发给购房补贴。

    2.购房补贴标准。购房补贴根据当地上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年职均工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职工工作年限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前的工龄等因素测定、计算。

    购房补贴按单位面积补贴和年工龄补贴测定。单位面积补贴额按当地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职工平均负担额之差确定。职工个人平均负担额按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计算。

    年工龄购房补贴额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前的实际工龄测算,原则上要低于冀政〔1996〕23号文件规定的出售公有住房的工龄折扣额。

    计算公式为:

                   经济房平均价格     4×职工年平均工资

     购房补贴额=(——————  -  ——————————)×购房补贴面积
                        2                      60

     +原售房年工龄折扣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购房补贴面积

    3.购房补贴方式。可采用一次性补贴方式,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计发;也可采用按月补贴的方式,在购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具体补贴方式由各市确定。

    4.购房补贴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单位原有可转化的住房建设资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各单位要做好原有资金的核定划转工作,资金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可利用资金中自行研究解决。

    三、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

    (七)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的商品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租住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住房供应政策和具体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八)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成本的3%以下。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九)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拆迁。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为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予以扶持。

    (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符合城市建设的统一规划,合理确定建筑标准。坚持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相结合,着力建设有一定规模、配套齐全、环境优美的居住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要纳入建筑市场统一管理,通过招投标优选施工队伍,推行住房保证书制度、住房和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十一)单位购建住房要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统一管理。为防止新房再流入旧的分配体制,从1998年12月15日起,各单位购建住房必须先经当地房改部门审批,再按建设程序报批,建成的住房要按成本价向职工出售,方可办理产权手续。

    (十二)积极推进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切实减轻住户负担,引入竞争机制,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物业管理要与社区管理相结合,为居民创造整齐、清洁、安全、宁静、方便、舒适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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