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做好原有售房政策同本实施意见的衔接
(一)凡1993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购买的公有住房,维持原“出售的增值部分,二成归原产权单位,八成归个人所有”的规定,但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购房当年的成本价(成本价构成按本实施意见)补交房价款及利息后,享受按成本价购买的产权。对1994年1月1日至本实施意见发布之前出售的公有住房(包括预交购房款),一律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售房政策执行。
(二)按省政府粤府〔1988〕148号文件规定,确定的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和最低限价一律停止执行。
(三)要认真做好原住房资金转入各级住房基金的核定、划转工作。划转的资金和原有的住房补贴,要逐步理入职工工资或用于列支住房公积金。
六、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全面推进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一)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住房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二)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性以及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并赋予相应的职权。做到有计划地进行干部培训,建立一支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过硬、作风扎实的稳定的干部队伍,切实担负起住房制度改革的重任。
(三)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和完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各市的房改方案须报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县(市)的房改方案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房改工作的检查督促,保证国家和省房改政策的贯彻落实。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
(四)加快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步伐。企业房改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各级政府要为企业房改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应结合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逐步把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和维修服务等社会职能从企业中分离出去,加快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
(五)省房改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协调和分类指导,各级房改部门都应在同级政府房改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各尽其职。各部门制定的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应与同级房改部门协商后联合下发。
(六)各地要认真做好住房制度改革的宣传工作,向群众讲明房改的目的、意义、政策和实施步骤,注意针对群众的反映做好解释宣传工作,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转变观念,提高住房商品化思想意识,积极参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七)要严肃房改纪律,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统一政策。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纪律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和省的统一政策,搞低价售房,变相增加优惠,挪用房改资金以及在房改中以权谋房等违纪行为要坚决严肃查处。
(八)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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