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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

时间:02-01 17:53:22 浏览:6144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和《福建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市场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经营者将尚未完工的商品房提前出售的行为。

  第三条  房地产经营者预售商品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经营者已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已领取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

  (三)房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已生效,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已经确定;

  (四)已在本市银行开立预收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五)已完成基础工程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该项建筑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六)政府主管部门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预售商品房须向厦门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第五条  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提交下列资料或文件: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方案;

  (四)建筑施工合同书;

  (五)预售方案(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平面图,建筑面积分户计算书,售楼方式、时间、地点等);

  (六)已投入开发建设资金数额的证明;

  (七)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八)批准机关认为应提交的文件。

  第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接到预售申请后,应在十五日内对批准预售的发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款必须专用于已预售商品房的建设。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广告应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未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发布预售广告,有关单位不得为其刊登预售广告。

  第九条  预售商品房,预售单位应与预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应于签约后四十五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商品房预售合同》由厦门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条  预购的商品房在交付使用之前如需转让的,转让双方应签订转让合同,并于签约后四十五日内持转让合同连同原经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转让手续,原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房地产经营者不得为预购房者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合同和预购商品房转让合同的公证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开始预售的商品房,房地产经营者应在六十日内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报备。

  第十三条  未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房地产管理局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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