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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02-01 17:45:04 浏览:6565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十五条  销售商品房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标价表按省计委规定的统一格式,由州(地)、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发。

    第五章  商品房价格管理

    第十六条  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定价预售的,自定预售价格低于核定价格的,最终按自定预售价格结算,自定预售价格超过核定价格,最终按核定价格结算。同时视情节轻重,依据《价格法》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应自觉遵守商品房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接受和服从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未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普通商品住宅销售不得冠以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平价房、成本房、微利房等名称,诱导欺骗购房者。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房价格,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商不得在售房广告中自行标价。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商在购销合同中或进行广告宣传时,应使用规范的价格术语,明确价格种类,不得进行价格欺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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