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房的负担价按出售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 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住房的负担价,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旧房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
(四)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可适当给予折扣,1994年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以后逐年减少,至2000年前全部取消。
售房单位应根据购房职工1993年(含1993年)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每工龄年折扣抵交价的1/65.
(五)要加快标准价向成本价的过渡步伐。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增长的水平、单位资助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年增长水平确定当年的售房标准价,一年一定;我省从1996年起,要逐步提高新房负担价与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倍数,到2000年原则上要达到3.5倍。
(六)每个职工家庭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只能享受一次,各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最高不能超过陕办发[1990]6号文件所规定的标准。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确因结构原因不可分割、且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以内的超过标准部分,可不按超标准处理。
(七)职工购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售房单位可对一次付清款的购房职工给予一次付款折扣,折扣率参与当地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确定。实行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分期付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分期交付的部分要计收利息,单位不得贴息,利率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确定。经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充分利用政策性住房资金,向购房职工提供政策性抵押贷款。没有开展政策性购房贷款业务的市、县,不允许实行一次付款折扣政策。
(八)公有住房出售后要明确产权。职工以市场价、成本价、标准价等三种价格购买的住房,房改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界定产权单位和购房人的产权比例,明确产权属性。
1、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住满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所在地区行政公署或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2、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住满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3、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九)加强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维修、管理服务,培育和完善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职工购买的住房,户门以内的各项维修开支由购房人负担。共用部位、公共设施的维修要建立维修基金。维修基金从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提留10%的资金形成,也可由住户按住房建筑面积分摊一部分、单位适当给予补助一部分,专项储存。要改革现行城镇住房管理体制,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服务。
(十)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资金的管理。国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包括全额预算拨款、差额预算补贴和自收自支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全部收入和国有企业出售公有住房收入的10%上缴财政,纳入城市住房基金;国有企业售房收入的90%和其他企业的售房收入,纳入本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用于住房建设。
(十一)积极培育和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住房交易行为。职工购买住房,都要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发证部门要依据房改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签发的产权界定证明注明产权比例和产权属性。以出租、出售、赠与、继承及以其他形式转让所购住房,应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各地、市、县要加强市场管理,规范交易程序,完善税收制度,坚决查处倒卖房产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
五、要积极扶持,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一)为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的职工家庭的住房困难,各级人民政府要十分重视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其建设用地,要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经济适用住宅建设项目,要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金融单位在信贷等方面应予以积极支持。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的建房总量中,经济适用住房要占20%以上,或者将开发总量中市场价与微利价差额的20%资金交纳给当地政府,专项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在建房、售房等方面,要优先安排离退休职工、中小学教师和住房困难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改主管部门要切实组织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工作。
(二)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积极性,鼓励职工、居民集资、合作建设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是转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单位统包为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建设住房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要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继续发展住房合作社,鼓励集资合作建房,加快城镇危旧房改造。职工参加集资建房,集资额在“八五”期间不能低于房屋建安工程造价的1/3;在“九五”期间不能低于1/2.职工、居民合作建房按省房改委、建设厅、税务局转发的《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建设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建房发〔1992〕221号)和省房改办《关于职工集资合作建设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房改办发〔1994〕009号)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集资、合作建房要逐步纳入综合开发建设轨道,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科学管理。”解决县镇职工的住房问题,要走政府提供土地、职工出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节约用地、向高层发展的路子。
集资建设住房项目计划经各级房改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不受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限制。在规定的工期内建成后,职工可享受集资款到位当年的售房政策规定待遇。计划、规划、土地、城建等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各种审批手续;职工集资部分按国家规定减免有关税费,市、县政府应予减免市政建设配套设施等有关收费,尽量减轻集资建房职工的经济负担。
六、做好本通知规定与原有政策的衔接工作。
(一)自住房制度改革以来,经正式批准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各级房改主管部门均须统一按照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重新界定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明晰产权属性;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成本价补足房价及利息后,原购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1994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之前出售的公有住房,一律按国发〔1994〕43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进行规范。
(二)原《陕西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各市、县房改实施方案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的最低限价以及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其它有关规定停止执行,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三)要继续做好原住房资金转入各级住房基金的核定、划转工作,并将划转的资金和原有的住房补贴,逐步理入职工工资或列支建立公积金。
七、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统筹安排,加快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一)加快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统筹安排,全面规划,把长远目标和近期改革任务结合起来,加快城镇住房新制度的建立。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基层单位房改工作的督促检查,保证国发〔1994〕42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政策规定。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为企业房改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应结合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住房开发建设、分配、管理和维修服务等社会职能逐步从企业中分离出去,加快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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