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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土地局等部门清理非法转让炒卖土地使用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02-01 17:53:43 浏览:6354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土地局等部门清理非法转让炒卖土地使用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土地局、计委、监察厅、建设厅、农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定的《陕西省清理非法转让炒卖土地使用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清理非法转让炒卖土地使用权工作实施方案陕西省土地局、陕西省计划委员会、陕西省监察厅、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7月23日)

  全文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的通知》(陕政发〔1999〕41号)精神,特拟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范围和清理内容

  清理范围:主要是1997年4月15日以后,未经批准擅自将农民集体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用集体土地开发房地产向城镇居民出售的;未批先占、出租及非法以土地使用权联营入股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炒卖的;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转让等形式及以交易房产为名,变相炒卖土地的。

  在贯彻中发〔1997〕11号文件,开展土地清查中未涉及的以“果园”、“庄园”、“观光农业”、“现代农业”名义占用集体土地(含五荒地),改变农林用途,从事经营活动及转让、炒卖土地的;国有农林牧场、劳教劳改农场和农林科研院所以开发“庄园”、“果园”、“山庄”、“现代农业”、“观光农业”等名目,擅自改变农林用途违法转让、倒卖土地的;以农林项目开发为名进行招商和非法集资的。

  清查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手续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申请和审批(“冻结”期间使用的土地,是否按照中发〔1997〕11号文件中关于“冻结”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有关政策审批);房地产交易是否合法,是否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对农林开发性项目主要查是否以农林开发为名进行非农业建设,是否以农林开发为名进行招商和非法集资。

  清理的重点是城乡结合部、国有农林牧场和公路两侧私搭乱建的违法用地,同时,还要对建设用地中的闲置土地数量和位置进行调查摸底。

  二、清理的方法与步骤

  在各级政府领导下,采取以自查自纠为主与省上有关部门抽查相结合的办法。清理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9月30日前)

  各地市、县要组建清理工作领导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研究制定清理工作方案,进行动员部署。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清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发动群众举报揭发非法转让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通过用地单位自查申报和群众揭发举报,对本次清理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逐宗调查摸底,造册登记,查清各类非法转让炒卖土地的情况。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对清查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各地自查自纠情况要作出书面报告,并填写全省统一印制的清理统计表,汇总报省土地管理局。

  (二)重点抽查阶段(10月1日至10月30日)

  在各县(市)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省、地(市)两级清理工作领导机构对重点地区进行抽查。抽查要从具体项目、地块和单位入手,查清登记表册、批地文件、土地登记手续、非法转让、炒卖土地面积、资金往来等情况。对抽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复查。

  (三)整改验收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

  各地市、县要按照省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逐级组织检查验收。

  县以上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清理出的问题,要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农林开发项目用地管理办法和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确保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各项政策规定的落实,保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地市政府(行署)及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在12月10日前将清理本地区、本行业非法转让炒卖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三、处理原则

  清查处理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不同时期和不同情况的问题区别对待。

  (一)对全省贯彻中发〔1997〕11号文件开展土地清查中已经作过处理的,这次不再清理;未作处理的,按照清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这次清理出来的违法用地处理中适用新《土地管理法》和原《土地管理法》的问题,按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处理。

  (三)对房地产开发交易中的违法用地问题,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处理。

  (四)对农村集体土地未经批准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或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问题,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处理。

  (五)对未经批准擅自以农林开发项目为名,改变农地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按违法用地论处;对以农林开发项目为名,改变农地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转让、倒卖土地的,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论处。对以开发名义非法集资的,按国家金融政策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对以权谋私违法批地占地的领导干部,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组织领导

  成立由副省长贾治邦任组长,省计委、监察厅、建设厅、农业厅、土地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领导同志参加的省清理非法转让、炒卖土地使用权工作领导小组,并从上述部门抽调干部组成检查组,对全省清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清理工作领导机构,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失效日期」200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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