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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时间:02-01 17:49:54 浏览:6581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一)超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的;

  (二)利用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施行前,已经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机构,应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补办手续的,经审查确认,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执业;逾期未补办手续的,按无资质证书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估人员,系指取得国家用关部门或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发给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是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转制和产权登记的依据,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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