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鼓励商业银行发放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贷款。商业银行在规定的资产负债比例范围内,应当优先安排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贷款。
(二十七)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范围。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商品房,凡具备贷款及抵押条件的,均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十八)发展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与有关商业银行自营性住房贷款相结合的组合贷款业务。
(二十九)完善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担保、保险。个人住房贷款的担保,可采用抵押、保证等方式,也可由专门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三十)鼓励成立房地产咨询、估价、担保、置业以及相关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及公司。
六、培育和规范房地产二、三级市场
(三十一)要集中力量对职工家庭进行住房普查登记,清理和纠正房改中购买公有住房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职工个人档案,严格上市交易审批手续。
(三十二)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下称已购住房),在付清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经夫妇双方工作单位和原售房单位审核,市房改办批准,即可上市交易。交易行为包括买卖、交换、抵押、租赁等。
(三十三)已购住房已列入城市规划拆迁改造范围的,已改变使用性质的,因上市交易造成家庭成员住房困难的,违反政策规定购买的,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以及市政府规定不得上市交易的,不得上市交易;正处(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和相应职级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购买的住房(均含相应职级的离退休干部,以及用子女名义购买的领导干部的住房),暂缓上市交易。
(三十四)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应以改善居住条件为目的。出售已购住房时,除依法纳税外,须补缴土地受益金;出售已购住房又购买新自住房的,税费给予适当减免。
(三十五)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责任和维修基金管理方式不变。买卖双方要与责任单位办理管理责任和维修基金的交接手续。
(三十六)尽快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住房二、三级市场,规范交易行为,统一税收政策,发展和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有关部门要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住房二、三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七、进一步深化现有公有住房的改革
(三十七)继续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从1998年12月1日起,全市公有住房租金上调20%左右,其中砖混一等公有住房租金由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30元调为1.60元,市政府规定暂不出售范围内的砖混一等公有住房租金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调为1.45元。
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从调租当月起,按1997年月平均工资或月离退休工资基数的2.5%计发租金补贴,原发放的住房补贴同时取消。1998年度租金补贴额小于1997年度的,维持原补贴额不变。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户(对象)、非在职优抚户(对象)和生活保障线以下的职工家庭,经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企业的特困职工家庭,以及离退休职工家庭仍执行宁政发(1997)168号文规定的租金减免政策。1998年11月30日以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按宁房改〔1996〕7号文规定办理租金减免手续。
(三十八)继续稳步出售公有住房。从1998年12月1日起,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上调3%,即砖混一等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820元,砖混二等住房为740元;现住房折扣率调整为2%,一次性付款折扣率调整为8%,其他折扣和调节因素不变。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按规定的购房面积标准(见附表二)执行。低于购房面积标准下限(含下限)的按房改成本价享受政策折扣计价;购房面积在下限与上限之间(含上限)的按房改成本价不享受政策折扣计价;购房面积超过上限的按市场价计价。
从1998年12月1日起,出售公有住房和集资建房的单位,按届时房改成本价的6%(高层为8%)、购房职工按1%提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
八、完善新房新制度,做好政策衔接
(三十九)1998年底以前开工建设,并于1999年底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既可以按照《南京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南京市实行新房新制度暂行规定》(宁政发〔1997〕83号,以下简称《新房新制度》)的规定向职工出售,也可按照本方案的规定由职工购买。
建房面积标准仍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干部职工住宅建设、分配、修缮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办〔1997〕14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十)目前暂不具备住房分配货币化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从1998年12月1日起,必须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建设资金不足的单位,对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也可以低于本方案规定的标准发放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对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也可暂缓逐月发放住房补贴,待有条件时再予补发。
单位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要按《新房新制度》的规定给予购房补贴,补贴额不得高于本方案规定的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单位在自用土地上建设职工住宅向职工出售的,职工实际支付房价不得低于届时职工家庭负担价。
以上单位须制定具体方案,经职代会通过,报市房改办批准后实施。
(四十一)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支付房款面积按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通知》(建房〔1995〕517号)规定测算。根据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售公有住房工作的通知》(宁房改〔1996〕5号)规定,以使用面积乘以1.4系数测算的付款面积与房屋权证面积不一致的,支付的房款互不找贴。
(四十二)职工已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其住房面积标准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或购房时间不满两年的,不予换购。一个家庭限定换购一次。职工换购住房按本方案规定购买新房,原购住房以不低于届时房改成本价享受政策折扣计价,由提供新房的单位购回,按本方案规定,向符合分房条件的职工出售。
九、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四十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四十四)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新一轮房改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防止出现新的分配不公。对于少数职工利用职权多占住房、低价超标购房、以房谋私的,要坚决查处,及时纠正,并追究当事人、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十五)加强房改的舆论宣传。各级宣传、房改部门要加大房改宣传力度,针对本方案政策性强、力度大的特点,积极引导职工树立住房新观念。
(四十六)市属五县参照本方案制定实施方案,经市房改办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十七)本方案由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一: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一般干部、职工为75平方米;
科级干部为90平方米;
处级干部为110平方米;
厅局级干部为135平方米。
(以上面积指建筑面积)
(四十八)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方案为准。
附表二:购房控制面积标准:
一般干部、职工为65-85平方米;
科级干部为75-100平方米;
处级干部为90-120平方米;
厅局级干部为130-150平方米。
(以上面积指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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