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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2000年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及有关规定

时间:02-01 17:48:11 浏览:6831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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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层以上│              每  层  单  价  增  加  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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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  里  E   │  集  美  H   │   杏 林 I    │   同 安 J    │

│单地用途价段├───┬───┼───┬───┼───┬───┼───┬───┤

│            │ E1   │ E2   │ H1   │ H2   │ I1   │ I2   │ J1   │ J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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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砖混二等│ 16.10│ 14.70│  8.40│  7.70│  9.10│  8.40│  5.60│  4.90│

│层├────┼───┼───┼───┼───┼───┼───┼───┼───┤

│公│砖混一等│ 16.80│ 15.40│  9.10│  8.40│  9.80│  9.10│  6.30│  5.60│

│寓├────┼───┼───┼───┼───┼───┼───┼───┼───┤

│  │ 框  架 │ 17.50│ 16.10│  9.80│  9.10│ 10.50│  9.80│  7.00│  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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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小高层 │ 18.90│ 17.50│      │      │ 11.90│ 11.20│  8.40│  7.70│

│层├────┼───┼───┼───┼───┼───┼───┼───┼───┤

│公│ 中高层 │ 19.60│ 18.20│      │      │ 12.60│ 11.90│  9.10│  8.40│

│寓├────┼───┴───┴───┴───┴───┴───┴───┴───┤

│  │八层以上│              每  层  单  价  增  加  0.30                   │

└─┴────┴───────────────────────────────┘

    说明:

    ⒈租金为月租金,单位为元/平方米。

    ⒉租金以使用面积计价,使用面积=建筑面积*0.70

    (三)厦门市房屋地段划分

    1、鼓区

    A1:靠海岸线200米以内的陆地;

    A2:其它区域。

    2、老市区

    B1:中心区:禾祥路以南、铁路以西、富山展览城以西。

    B2:次中心区:铁路以东、胡里山炮台以西及莲坂一带。

    3、新区

    C1:禾祥路以北、湖滨北路以北200米范围内,嘉禾路以西嘉禾路-展览城-乌石埔 -东渡路沿街;

    C2:湖滨北路以北200米范围外、濠头、仙岳山乌石埔-线以南、福厦路以西。

    4、东区

    D1:莲前路以北、吕岭路以南、铁路以西、嘉禾路以东;

    D2:铁路以东、莲前路东段南北两侧 ,忠仑苗圃以西及江头至乌石埔一带。

    5、湖里

    E1:濠头、仙岳山乌石一线以北、高殿以南、福厦路以西;

    E2:其它区域。

    6、集美

    H1:集美镇范围内及周围已开发区域;

    H2:集美其它未开发区。

    7、杏林

    I1:杏东、西路两侧500米范围内及海沧已开发区域;

    I2:杏林其它区域。

    8、同安

    J1:大同镇范围内;

    J2:其它区域。

    附件二:厦门市企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指导意见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是企业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前提和基础。为了做好企业单位的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针对企业单位在经济效益、工资水平、住房状况存在差异的情况,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原则:“统一政策、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分类指导”。

    二、补贴对象:从未享受任何住房优惠政策或其住房未达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

    三、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参照《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执行。

    四、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参照《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根据可转化为住房货币化分配补贴资金的情况、住房货币化分配补贴能力,在《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规定的补贴额度内适当调整补贴额。对购买商品住房的职工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分批次发放。

    五、2000年7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新成立企业的职工可采取适度增加单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的办法,也可参照《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执行。采取适度增加单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的办法的,单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最高不超过15%。

    六、亏损企业经职代会通过后,报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后,可暂不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职工住房困难,主要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租住廉租住房等渠道解决,待企业效益提高,扭亏为盈后,参照上述办法实行。

    七、企业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资金来源:在住宅建设资金、福利基金和其它自有资金中列支或由市房改办核定后从单位公有住房售后收入中列支。不足部份,经财政部门核定,可在成本中列支。

    八、各企业单位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加快推进住房货币化分配进程,抓紧制定本企业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办法,经职代会通过后,于2000年12月31日前书面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九、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或阻碍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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