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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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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及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房〔1998〕15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批准并印发《云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给你们,请连同《通知》一并认真贯彻实施。

  云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全文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发展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发展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投资体制、生产体制、供应体制、管理体制改革和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发展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速度,提高住房建设质量,促使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体的住宅产业成为我省国民经济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优势产业,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发展住房建设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我省实际的住房投资多元化、住房生产社会化、住房供应市场化、住房管理专业化的新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一)1998年12月1日起全省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自省政府云政发〔1998〕165号文件下发之日起,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部分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面向本单位职工销售,并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统一管理的外,各级计划部门不再批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单位自建住房项目,财政不再拨付单位自建住房资金。同时,按照“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的原则,处理好“新老住房、新老办法”的衔接和过渡。凡在1998年底前正式开工并在1999年年底前竣工的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购买并已预付了房款且可在1999年底前竣工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的规定,以现行成本价向职工出售。经审定为不能在1998年底前开工或者虽已开工但不能在1999年年底前竣工的,执行新建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有条件的地区可发放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为:房价收入比在4以上(房价收入比计算公式为: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位售价×60平方米(建筑面积)÷当地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当地财政及单位的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的未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及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按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购买安居工程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国家或单位给予了补贴的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企业及无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根据各自实际,参照执行。住房面积标准按财政管理体制,由建设、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住房补贴的发放时间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时间的次日(1998年12月2日)起。

  住房补贴的资金,分级负责,按照国家、单位合理负担的原则,由原财政、计划部门核拨给单位的住房建设资金及单位自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发放。行政机关及财政全额补贴的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会同实施单位统筹协调解决。财政负担的部分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统一拨付给受补贴单位;单位负担的部分按以下顺序列支:(1)单位住房资金;(2)财政核定或核拨的单位预算外资金,(3)其他资金。财政定额补贴的事业单位由财政按核拨比例拨付。企业及无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按有关政策自行筹措。发放住房补贴后,财政不再安排住房建设资金,也不再向单位拨付建(购)房资金。

  云南省住房补贴办法及省级住房补贴支付办法由省财政厅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省制定的统一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住房补贴支付办法,规定当地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和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1998年、1999年两年内,各地各单位的公积金缴交比例应在现有基础上各提高一个百分点。到1999年年底,全省公积金制度实施面要达到80%以上,缴交比例达到5%以上。要坚持“房委会(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建立公积金管理中心,分级归集、管理和使用公积金。公积金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关系应与房改工作关系相对应。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公积金贷款的使用方向要以个人购房贷款为主。

  (四)继续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在现有基础上,每年都应按一定比例提高租金标准。到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应达到当地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0%。企业可结合各自实际,以上述比例为基准,适当提高或在短期内降低租金标准。制定适合企业实际的租金改革目标和办法。职工支付的房租超出当地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15%的部分,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

  (五)实行对不同收入家庭供应不同住房的政策,建立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供应新体制。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高收入家庭购买或者租赁市场价商品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中低收入及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每年公布一次,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

  (一)经济适用住房是享受政府扶持政策,以微利价格面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商品住房,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住房建设的主体。政府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我省原实施的国家安居工程、省安居工程(解危解困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及普通住宅认定工作等应与经济适用住房逐步并轨,从1999年起,统一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利用本单位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向本单位中低收入职工家庭销售的,经批准后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扶持政策。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项目及土地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由各县级以上计划部门会同同级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及长远规划,综合当地住房水平、市场需求、土地可供量等因素编制,需要使用银行自营性贷款的,还应当编制信贷计划。年度计划逐级上报至省计划、建设、土地、金融部门,纳入省社会经济发展年度计划后按项目下达年度建设计划、投资计划、信贷计划及建设用地计划。有关商业银行对经评估、审核后符合贷款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发放贷款。政策性委托贷款由房改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及开发建设单位的具体情况下达,有关商业银行受委托办理承贷手续。

  年度建设计划下达三个月后,项目所在地的地州市计划、建设、土地部门应当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未达到实施进度要求的项目应当及时调整,原开发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移转给新开发建设单位。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项目开发建设招标投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计划、土地、人行、规划、财政、物价、地税、商业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实行分级管理。具体事项按《云南省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资格招标投标试行办法》办理。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以住宅小区为主要开发建设形式。项目的规划设计要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规范》,方案应当以招标投标或者多方案优选的方式确定,按规定程序报批。

  工程施工一律实行招标投标,中标企业不得转包或者非法分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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