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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时间:02-01 17:53:22 浏览:6146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厦门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管理,提高设计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厦门市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办法实行设计招标投标:

    ㈠  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1、政府投资的项目;

    2、政府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㈡  对城市景观影响较大或技术要求较高的建设工程项目:

    1、高层建筑;

    2、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大中型公共建筑;

    3、用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

    4、城市主要交通干道临街地段、滨海地段、城市广场及风景名胜区重要景点的建筑物、构筑物;

    5、城市标志性建筑工程和纪念性工程;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单位决定实行设计招标投标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抢险救灾、安全保密及其他特殊工程项目设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设计招标投标。

    第四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可委托其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  已取得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准书;

    ㈡  已按规定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㈢  已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要求。

    超高层建筑、特大型工业项目、特大型公共建筑和城市标志性建筑应先通过方案竞选再实行设计招标。

    第七条  设计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或邀请招标方式。政府投资、融资等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国家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并实行限额设计。

    第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  确定招标组织者;

    ㈡  编制招标文件;

    ㈢  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招标登记;

    ㈣  发布招标信息;

    ㈤  对申请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人;

    ㈥  向合格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并组织投标人作现场踏勘;

    ㈦  组织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并形成书面材料分发投标人。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组织者是指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建设单位或具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具备设计招标组织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并签订书面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设计招标组织者享有下列权利:

    ㈠  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

    ㈡  审查投标人的资格;

    ㈢  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㈣  依法享有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㈠  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设规模、投资概算等;

    ㈡  工程设计范围,包括设计周期、设计进度、设计阶段和深度等要求;

    ㈢  招标方式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等;

    ㈣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㈤  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

    ㈥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设计成果要求;

    ㈦  评标、定标办法;

    ㈧  招标、踏勘现场、答疑、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㈨  设计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

    ㈩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以中文为准。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组织者不得擅自变更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书面通知参加投标人;变更内容涉及批准文件的,还应经原审查单位认可。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有权要求修改或返还投标文件。

    第十三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符合国家和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

    第十五条  参加设计投标的单位可以独立投标,也可以联合投标。联合投标各方应书面签订协议。联合各方资质等级不同时,应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承揽设计任务。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发布后或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参加设计投标的设计单位应向招标组织者提供下列材料:

    ㈠  营业执照副本、资质等级证明;

    ㈡  单位简况、技术力量及主要装备情况;

    ㈢  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的技术职称及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㈣  近二年来承担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现有主要设计任务等。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㈠  综合说明书;

    ㈡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和国家有关深度规定的方案设计图纸和说明;

    ㈢  主要的施工技术要求;

    ㈣  工程投资估算、经济分析和主要材料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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