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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02-01 17:53:22 浏览:6706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二十二条  凡建设费用已进入商品房成本的住宅区配套用房,其房屋租金收入用于补贴所在地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出售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前期管理,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直至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

  第二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将住宅区移交物业公司管理时,须一并移并下列资料:

  (一)住宅区规划图;

  (二)竣工平面图;

  (三)地下管网图;

  (四)设备安装图;

  (五)其他技术资料。

  第二十五条  住宅区内的物业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遵守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按规定交纳公共服务费,不得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住宅区住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予以制止、批评和教育或责令限期改正和赔偿:

  (一)擅自改变住宅区内土地用途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外观、结构,毁坏设施、设备、危及房屋安全的;

  (三)乱搭、乱建、乱停放车辆,在房屋公共使用的地方乱堆、乱放,占用绿地、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影响住宅区景观的;

  (四)损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上述行为需给予行政处罚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其资质证书;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

  (一)不按期修缮房屋及公共设施、设备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使区内公共设施遭受损失的;

  (三)截留或挪用住宅小区维护管理费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公布施行后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区,按本办法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本办法公布前已经交付使用的住宅区,可以先从异产毗连房屋和公有住房售后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和维修服务开始,逐步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十条  江阴市、锡山市、宜兴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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