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专题 》 开发商: 万科 金地 碧桂园 雅居乐 招商 恒大 融创 新城 首开 复地 金科 万达 绿城 融侨 金辉 荣盛 合景泰富 中海 首创 华侨城 绿地 合生 中铁 海尔 保利 宝龙 龙湖 沿海 华润 合正 金融街 星河湾 世茂房 中粮 朗诗 富力 苏宁环球 远洋 卓越房 中航 中信 华远 星河 代理商: 世联 伟业 亚豪 天启开启 天地行 中广信 易居 同致行 中原 德思勤 高策 大家 怡高 思源 尺度 同策 合富 世家 策源 新聚仁 金网络 阿特金斯 新景祥 新联康 嘉联 华燕 中房信 广告商: 风火 红鹤 蓝色 黑弧奥美 青铜骑士 博思堂 相互 及时 尚美佳 世纪 优点 主观 和声 同路 万有 策达 BOB尽致 博加 商业公司: 戴德 豪斯 仲量 汉博 麦肯锡 世邦 波士顿 埃森哲 高力 高纬 德勤 森拓普 翰威特 普华 美世 达沃斯 九州 绿维 华夏

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无锡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正文

无锡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02-01 17:53:22 浏览:6706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无锡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实现房屋管理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经营市场化,为物业所有人(使用人)创造优美、整洁、文明、安全和生活方便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联的场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户门以内由本户单独使用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及自用阳台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各类居住小区、住宅组团及其他物业(以下统称住宅区)。

  第五条  物业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逐步深化、稳步推进的方针和为住户提供服务和方便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公司受物业所有人(使用人)的委托,对住宅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治安和环境卫生等项目进行管理、维护、修缮与整治。

  本办法所称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房屋的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邮政信箱、垃圾通道、供电干线、消防设施、电梯等。

  第六条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规章,制定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有关实施规定;

  (二)审批物业管理公司资质;

  (三)负责维修基金的管理;

  (四)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评比;

  (五)培训和考核物业管理专业人员。

  第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和区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的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市政、绿化、环卫、交通、公安、供水、供电、邮电、供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住宅区物业管理中有关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八条  住宅区应当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由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本住宅区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同一住宅区只能委托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可按行政管辖区域或一定的辐射范围,将零星住宅纳入住宅区进行物业管理。

  第十条  业主管理委员会的权利: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住宅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管理规范;

  (二)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三)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年度管理计划和管理服务的主要措施;

  (四)审查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费的收支情况;

  (五)检查、督促本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第十一条  业主管理委员会的义务:

  (一)定期召集、主持物业所有人(使用人)代表大会,报告本住宅区的管理工作;

  (二)根据物业所有人(使用人)的意见和要求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并协助落实各项措施;

  (三)接受物业所有人(使用人)的监督;

  (四)接受房管部门和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住宅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是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经济上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

  物业管理公司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持有《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方可从事住宅区物业管理业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自管或受托管理房屋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

  (二)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经营场所;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五)具备同经营项目相对应的各类具有上岗证书的房地产专业管理人员和维修队伍,其中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住宅区管理办法;

  (二)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区实施管理;

  (三)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四)制止违反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的行为;

  (五)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协助管理;

  (六)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管理业务;

  (七)在住宅内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住宅区管理经费;

  (八)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一)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二)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和住宅区内居民的监督;

  (三)重大的管理措施应提交业主管理委员会审议,并经业主管理委员会认可;

  (四)遵守有关规定,保证管理质量,不乱收取费用;

  (五)其他依法应尽的义务。

  第十六条  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内容可包括:

  (一)住宅区内的房屋、道路、水、电、煤气等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修和养护;

  (二)日常环境卫生的清扫;

  (三)绿化、园林小区及其有关设施的养护;

  (四)治安和交通秩序的维护;

  (五)其他需要管理的方面。

  管理应当达到的标准按各相关专业管理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公司接受物业所有人或业主管理委员会委托管理物业,应当与委托人订立《物业管理合同》并报市房管局备案。

  《物业管理合同》应当明确:

  (一)管理项目;

  (二)管理内容;

  (三)管理费用;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五)合同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为物业所有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或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的具体价格,由市物价、财政、房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业管理市场发育程度确定,并定期调整公布。

  凡属为物业所有人(使用人)个别需求提供的特约服务,除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者外,服务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或双方协议。

  未经市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物业管理公司不得设立其他收费项目。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当在经营场所和收费地点公布。

  第十九条  住宅区公共性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

  (二)绿化管理费;

  (三)清洁卫生费;

  (四)保安费;

  (五)管理费。

  已收取公共服务费的住宅区,不得再重复收取上述各单项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  设立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其来源是:

  (一)新建的商品房,在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售房价中提取1.5%;

  (二)公房出售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在售房款中提取;

  (三)过去商品房出售时,已提取的此项费用。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实行专户储存,其利息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利息的使用,由区房管部门审批,报经市房管部门核准后定向使用。

  基金及利息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1] [2]  下一页


本文关键字:物业管理  无锡市  住宅区  法制法规法制法规

分类导航

热门推荐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