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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时间:02-01 17:53:22 浏览:6425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七十九条  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安居房用途的,由住宅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限期将住房恢复原用途,并处以每套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未经住宅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批准,擅自入住安居房,或者由于违反安居房管理规定,被住宅管理部门决定收回住房,并责令其限期搬出的,行为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搬出,并按行为人非法使用的时间,计收市场租金;逾期不搬出的,住宅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应当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一条  参与安居房出售、出租等管理工作的人员,违反安居房管理规定,实施违纪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以上处罚可以单处或并处。当事人对住宅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住宅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的,住宅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组织与政协组织中的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八十四条  企业和驻深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可根据各自情况制订具体办法,但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一)职工购、租房的资格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职工租房的租金和购房取得住房全部产权的房价,不能低于本规定确定的租金和房价标准。

  (三)企业职工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不另发住房补贴。

  (四)企业住房基金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与员工签订有关购房的协议,但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本规定和房改政策。

  (六)企业单位制订的住房制度改革办法,必须经过市房改办批准,才能生效。

  第八十五条  宝安、龙岗两区参照本规定执行,房价与房租原则上可以比特区内低10%。两区制定实施办法报市房改办批准后执行。

  第八十六条  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七条  市房改办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配套细则。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法制局商市房改办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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