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小区接管工作从验收合格后进行,小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接管,开发单位逐项移交,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派人监交,并对接管中出现的纠纷予以裁决。
开发单位在建设工程全部移交后,要派有关业务人员协助小区管委会熟悉情况,并参与组织小区各单位、居民迁入工作,直到小区迁入工作全部结束。
第五章 商品房价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开发小区内商品房的价格要以计划成本为主要依据,并考虑不同地域、结构、设施、环境、质量、朝向、楼层等因素,以质论价,分等定价。
第三十条 凡销售商品房的开发公司必须编制开发建设经济费用测算表和建设银行审定后的工程概预算资料,报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物价局、市建设银行等部门共同确定商品房价格。
第三十一条 商品房的价格应由开发小区成本、计划利润、税金、环境效益费等项构成。超收部分按一定比例,上缴市财政,专户存储,不得挪作它用,做为城市建设资金来源的一部分,用以补助棚户区和建安比低、边远区的小区改造。
第三十二条 开发公司的商品房实行预售的办法,售购双方须签订购房合同,写明房屋地点、结构、户型、朝向、价格、楼层和交付使用期限。同时,购方要交预售价百分之五十的预交金,购售双方都要严格履行合同,购方每延期一天交款,向售方交付千分之一违约金;售方每延期交付使用一天,向购方交付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为加速棚户区和边远区的改造,要根据所处地域、环境的差异,按规划面积对开发单位征收环境效益费,作为城市建设资金来源的一部分,专款专用,由市政府批准使用。环境效益费标准如下:
第一组团 50-100元/平方米
第二组团 30-49元/平方米
第三组团 20-29元/平方米
第四组团 19元/平方米以下
环境效益费用由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代收,然后上缴市财政专户。市开发管理办公室与各开发公司签订协议,在协议签定时交20%,主体工程完成时交50%,工程竣工时交30%。各开发单位必须及时缴纳,并责成各建设银行代为划拨收款。
各组团的地域范围,如附表。
第三十四条 为降低商品房屋售价,凡按批准的规划配套建设的开发小区,可享受如下优惠:
一、减半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排污费;
二、免收人防工程费;
三、水、电按新增容量计算。
四、由开发单位在开发小区内按规划和格局建设的商业网点,可按商品住宅部分规定减半交付面积,建成的网点无偿交市网点建设办公室统一安排使用。开发单位不按规划建设商业网点的。其商品住宅部分,按《长春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商业网点比例和金额交纳网点费。
第三十五条 小区内按审定方案需要拆除的市政设施、环卫设施,有关部门免收一切费用,建成后一次无偿交付城建、公用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需要移地另建的市政、环卫设施及树木、园林景点等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开发单位按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各开发单位要按开发总投资的千分之二点五,向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缴纳开发管理费(列入开发成本),用于小区开发的各项经费支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处罚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城乡建设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附:第三十三条各组团地域范围
第一组团:
北起辽宁路——长白路——东八条街北段
至永宁路;
东至伊通河;
南至自由大路(伊通河——自由广场——工农广场段);
西南沿工农大路(全程);
西至长沈铁路。
第二组团:
一、北起景阳大路(全程)——工农(全程)——斯大林大街(工农广场——自由
广场段)——自由大路(自由广场——伊通河
段);
东至伊通河;
南至南环城路。
二、北起西安大路(与和平大路交汇处——西安广场段)——青龙路——青川路(西段)——龙泉路——青荫路;
东至长沈铁路;
南至景阳大路(全程);
西至和平大街(与景阳大路交汇处——西安大路段)
三、北起长吉铁路;
东至东盛大街;
南至直升路;
西至伊通河。
第三组团:
一、北起北环城路(西段);
东至长哈、长沈铁路;
南至景阳大路;
西至西环城路。
二、北起长吉铁路;
东至东环城路;
南至直升路;
西至伊通河。
注:已列入第二组团范围的除外。
第四组团:
一、北起北环城路(东段);
东至东环城路;
南至长吉铁路;
西至长哈铁路。
二、北起直升路;
东至东环城路;
南至南环城路;
西至伊通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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