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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时间:02-01 17:53:22 浏览:6133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长春市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的城市建设,搞好住宅小区的开发,为城市居民群众创造一个方便、安全、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的住宅小区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在旧城区成片改造和新区建设中,形成的以住宅为主体的市政、公用和服务设施配套、功能比较齐全的居民生活区。占地规模不小于五公顷,建筑面积不少于五万平方米。

  不论是旧城区改造或新区开发的住宅小区,都要经过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凡属我市旧城区改造和新区开发的住宅小区,其规划、开发和建设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开发建设的主管部门。下设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小区开发建设管理、组织、协调和行业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长春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编制中、长期住宅小区综合开发规划;

  二、会同市计划部门,对小区综合开发进行可行性研究及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各类开发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和行业管理;

  四、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确定商品房价格;

  五、管理和协调环境效益费的使用;

  六、负责小区开发建设中纠纷的仲裁。

  第五条  住宅小区要以全面提高城市综合开发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为中心,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第六条  市城建、公用、环保、公安、房地、物价、网点、电业、电信等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都要积极配合,共同搞好小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小区规划管理

  第七条  住宅小区建设要贯彻国务院对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批复的精神,由市计划、规划部门会同房产部门,每年划出一定数量的破旧危房地段,由各开发公司进行成片开发改造,各类建设项目都要安排在统一开发和改造的地区。

  经批准插建的单位建投项目,按规定缴纳环境效益费。

  第八条  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长春市总体规划,委托具有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提前做出开发小区的规划方案和详细规划,采取公开招标,专家评审的方式,选定最佳方案。

  第九条  编制小区规划,必须明确用地规模和建筑功能,严格控制合理的建筑间距和人口密度,合理确定道路、公共设施和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分布位置,以及适应小区建后日常管理需要的设施。

  小区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建委会同计委、城建、公用、房地、环保、消防、电力、电信、教育、公安、网点等部门共同审查会签,保证小区的开发建设与全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与城市整体建设协调发展。

  第十条  凡规划小区内有各级人民政府确定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历史文物有关部门等,必须严加保护,不得擅自损坏和拆除。

  第十一条  小区的规划设计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修改时,要按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小区内的建筑设计经批准后,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必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规划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各项规划设计的实施情况,及时制止、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

  第十二条  小区内不得兴建污染环境和产生噪声(超标准)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以及影响居民生活安全的易燃易爆品生产和保管单位。在小区内存在的上述企业和单位应作出搬迁计划,逐步迁出,未迁出前应采取积极措施,保证将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第三章  开发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要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提前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要同步进行。

  第十四条  对小区开发建设计划实行宏观控制,市建委要会同市计划部门,按市财力制定出远、中、近期综合开发计划。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根据控制计划,编制年度开发计划,并组织各开发公司实施。

  第十五条  凡列入年度开发建设计划的小区,由开发管理办公室,公开向具备资格的开发公司进行  招标,确定开发单位。

  第十六条  中标的开发公司的动迁工作,应在可行研究批准后进行,在拆除原有房屋前,须向房屋产权部门办理拆除批准手续及建成后的产权事宜,不得先拆后报。同时要通知及时断绝供电、煤气、给排水,并处理好现场。不得出现“跑、冒、滴、漏”;不得影响小区外周围用户的供电、供气、供水和排水。

  第十七条  小区原住户的动迁安置要按照《长春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例条》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实施小区开发建设的公司要采取招标的方式选择设计、施工单位。对建筑造型要求较高的公用建设项目,还要由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和规划部门召开招投标会议,选择最佳方案。

  第十九条  小区的给排水、煤气、电力、电信、道路、绿化、环卫等配套设施,要由专业部门按规划进行设计并组织施工,开发单位与专业部门签订工程设计施工协议,确保房屋建成后,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小区内凡经批准的建筑工程和各种工程管线位置,在开工前必须经规划管理部门定线检查,发放“建设许可证”方可施工。

  第二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地上、地下非改造的市政设施,运输车辆不得损坏人行道、边石和树木,不得将泥土带入街路上,多余的建筑残土要及时清运保证市容整洁。

  第二十二条  小区规划红线四周,在施工期间要进行围圈,需要封闭的道路,要报经公安、城建部门批准。开工前,开发单位要办妥占道、挖掘道路、砍伐树木等手续。

  第四章  建成后验收

  第二十三条  小区建设全部竣工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建委提出全面竣工验收报告,市建委在接到竣工报告后十天内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小区,发给验收合格证。

  对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小区,可按建设组团分次进行中间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发给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  小区验收工作由验收小组负责。验收小组由市建委牵头,并由市房地、城建、公用、环保、公安、电业、电信、规划、网点、教育和所在区人民政府以及小区管委会等部门派人组成。

  第二十五条  提请验收的小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小区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高度、立面造型及装修色调等,符合规划审定的要求;

  住宅房屋内供电、供水、排水、供暖、煤气等设施能正常运行;

  二、小区内公用服务设施、配套工程按规划审定的项目已全部建成。由于施工季节影响的绿化工程可延至翌年。

  三、小区的动迁户全部回迁或作了妥善安置,全部房屋可一次交清无遗留问题。

  第二十六条  小区竣工验收依据是:

  一、国家对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

  二、城市规划和计划等部门审定的小区建设规划;

  三、小区内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

  四、竣工图和技术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  对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小区,根据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施工单位实行保证金制度,在小区验收前,开发单位按基本工程造价预留百分之五的工程款,待验收合格后,返还施工单位;

  二、对小区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解决,超过限期未解决的问题,由开发单位负责解决处理,属于施工单位责任,所发生的费用由保证金支付,不足部分扣工程款;

  三、对未按照规划建设、公共设施不配套及原动迁户不能按时回迁的小区,除责成开发单位限期配套解决外,不再批准开发新的小区;

  四、由于小区配套不完整,影响住户居住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开发单位负责赔偿。对无力组织小区配套建设的开发单位,要取销其开发新小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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