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专题 》 开发商: 万科 金地 碧桂园 雅居乐 招商 恒大 融创 新城 首开 复地 金科 万达 绿城 融侨 金辉 荣盛 合景泰富 中海 首创 华侨城 绿地 合生 中铁 海尔 保利 宝龙 龙湖 沿海 华润 合正 金融街 星河湾 世茂房 中粮 朗诗 富力 苏宁环球 远洋 卓越房 中航 中信 华远 星河 代理商: 世联 伟业 亚豪 天启开启 天地行 中广信 易居 同致行 中原 德思勤 高策 大家 怡高 思源 尺度 同策 合富 世家 策源 新聚仁 金网络 阿特金斯 新景祥 新联康 嘉联 华燕 中房信 广告商: 风火 红鹤 蓝色 黑弧奥美 青铜骑士 博思堂 相互 及时 尚美佳 世纪 优点 主观 和声 同路 万有 策达 BOB尽致 博加 商业公司: 戴德 豪斯 仲量 汉博 麦肯锡 世邦 波士顿 埃森哲 高力 高纬 德勤 森拓普 翰威特 普华 美世 达沃斯 九州 绿维 华夏

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暂行规定 正文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暂行规定

时间:02-01 17:49:13 浏览:6277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活动,均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公民、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按本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活动。

  第四条  依照本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市土地管理局统一主管全市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工作,负责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管理,并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终止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市土地管理局委托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的管理。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代表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由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受让方)签订。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年限和其它条件,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市土地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类有六种:

  (一)国有空闲地;

  (二)单位、企业闲置未用的土地;

  (三)房地产开发的商品房建设用地;

  (四)各类开发区用地;

  (五)政府认为需要收回的,通过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

  (六)由政府征用后再出让的土地。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规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它用地五十年。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的方式。协议出让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出让方向有意受让方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地块的有关资料和规定;

  (二)有意受让方向出让方提出书面用地申请,并递交有关资信证明和文件;

  (三)出让方对有意受让方提交的申请、文件等进行审查论证,并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四)出让方与受让方协商达成协议后,双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由受让人向出让方预交2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定金(不计息);

  (五)受让方须按合同规定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到出让方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招标出让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出让方发布招标公告,公布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用地规划要求和招标的时间、地点及有关资料,或直接向投标对象发出邀请招标通知书。

  (二)投标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投标,并向出让方支付出让金总额5%的保证金。

  (三)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由出让方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小组,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决定中标者后,由出让方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

  (四)中标者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十日内按本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的规定,到出让方办理有关手续。

  (五)中标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签订出让合同,出让方可取消其中标权,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

  拍卖出让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出让方发布拍卖公告,公布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现状、使用年限、用途、用地规划要求和拍卖的时间、地点以及报名的时间、地点。

  (二)参加竞买者,在规定时间内持有效证件报名,索取“竞买须知”、“土地使用规则”等文件资料。

  (三)由出让方主持拍卖,经过叫价应价,价最高者为土地使用权获得者,出让方与应价最高者当场签订出让合同并经公证,受让方支付地价款20%的定金。

  (四)受让方按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到出让方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全部出让金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不予退还定金。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采取招标定价,最低不得低于省规定的控制标准。

  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三资”企业用地,经批准可按规定出让金全额的70%收取。

  第十四条  出让方应按合同规定,提供已出让使用权的土地,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依法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经营、利用土地。未按合同规定使用土地的,由市土地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土地使用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50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需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须向出让方提出申请并经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调整后的用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重新办理登记。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通过出售、交换、赠与、继承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二)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三)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

  (四)已投入的开发的建设资金达到该土地开发建设总金额的30%以上。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转让人须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由转让双方签订转让合同;

  (三)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收取土地增值费;

  (四)转让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市土地管理局,经市土地管理局审核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由受让人交纳变更登记费,换领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所载明的权力、义务随之转移。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由转让人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费(增值费的评估办法另行规定),其缴纳比例最高不超过增值部分的40%。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条例》和本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二)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 [2] [3]  下一页


本文关键字:国有土地  吉林市  法制法规法制法规

分类导航

热门推荐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