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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登记公开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间:02-01 17:48:31 浏览:6861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未经土地登记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土地登记资料携带出指定的场所。

  第十一条(不予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土地登记查询申请不予受理:

  (一)申请查询的土地不在登记区内的;

  (二)查询申请人未能提交合法证明文件的;

  (三)申请查询内容超出本办法规定查询范围的;

  (四)其它依法不予受理的。

  第十二条(不予受理的处理) 对于不予受理的土地登记查询申请以及受理后发现所查询内容属于不予受理查询范围的,土地登记机关或其委托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的结果和原因通知查询申请人。

  第十三条(查询人的责任) 本办法第七条第(三)、(四)、(五)款所列查询人,对查询的原始凭证内容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漏当事人的隐私或商业秘密。

  违反前款规定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及其它后果的,由查询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查询收费) 查询土地登记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查询人承担。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诉讼) 土地登记机关或其委托部门违反本规定,不作为的,查询申请人可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处罚) 土地登记人员或土地登记资料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严重失职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单位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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