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提供投标文件,并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
(二)交纳投标所需费用;
(三)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并履行合同,非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或分包合同。
第二十四条 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代理招标必须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取得招标代理资质等级,并据此从事相应的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资质等级的认定按《电力工业部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办法》执行。
从事主机和主要辅机设备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还需同时具备由电力工业部核发的电力建设设备成套单位资质证书的相应等级。
第二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组织和参与招标活动;
(二)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审查投标人的资质;
(三)按规定标准收取招标代理费。
招标代理机构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电力工业部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的管理和监督;
(二)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编制和向投标人有偿提供招标文件,并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还应履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招标文件提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招标投标程序
第一节 招 标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在具备第四章所规定的条件后,可以开始招标工作。需要委托招标的,应与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手续,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办理委托手续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招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按统一格式填写的招标委托书;
4.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标任务所需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
(二)招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一般为总金额的2%,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委托后与招标人共同确定招标类型。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代理招标时由招标代理机构)按已确定的招标类型和招标项目要求委托有资格的单位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必要内容包括: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
(三)技术规范;
(四)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公式;
(五)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六)要求的交货时间;
(七)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八)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交付形式;
(九)主要合同条款;
(十)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十一)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招标文件编制后交招标人审查。主机和主要辅机设备的招标文件经招标人审查后报部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招标文件不得有针对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招标文件应注明设备价格即为交货价格,采用闭口价,并报到分项价格。采取按10%支付设备预付款、按设备交付计划每批设备完工到货后按80%支付、质保期到期后按10%支付质量保证金。
招标文件应包括本办法第七章、第八章的有关内容。
第三十条 公开招标应在国家指定的刊物上刊登招标公告,也可同时在其他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或议标,必须向有资格的三家及三家以上的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和数量;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四)投标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五)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解释,应在投标截止日期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法人,并以此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公开招标在发出招标公告、投标人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后进行;邀请招标或议标在发出投标邀请书之前进行,受邀法人均被认为具备投标资格。
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工作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利用合同进行经济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交能证明前款规定条件的法定证明文件或其他资料。
国内主机设备投标人应为符合电力工业部和机械工业部共同认定的厂商;国内辅机设备投标人应在电力工业部成套局和电规总院、水规总院共同发布的《火电机组主要辅机推荐厂家名录》和《水电机组主要辅机和电气设备推荐厂家名录》之中。
资格审查工作由招标人或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完成,并应取得项目招标领导小组认可,主机设备还应取得部审查领导小组认可。
第三十四条 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0天。
第二节 投 标
第三十五条 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或通过资格审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参加投标。
投标人应承诺并履行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三)投标项目(设备)方案及说明。主机设备投标还应提供主要设备规范一览表、性能保证值;
(四)投标设备价目表。主机设备投标应提供分项报价价目表;
(五)投标保证金。一般为总金额的2%,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采用保函形式支付保证金时应由投标人所在银行出具并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认可。
(六)交货进度表;
(七)技术文件、图纸、资料交付进度表;
(八)供货范围及分供货厂商;
(九)主机和主要辅机设备质量监造;
(十)招标文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或投标方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可对技术规范提出补充建议或说明,提出比招标文件更为合理的建议方案,但应同时说明建议方案对技术条件、价格、运行、维护、检修、安装等的影响,并列出差异表。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未提出异议的条款,均视为投标人同意的内容。
投标价格及付款方式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一式十份,正本两份,副本八份,评标时以正本为准。价格部分三份应单独密封,封面上注明“价格部分”和“保密”字样。
第三十七条 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密封送到投标地点。招标人应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提供签收证明。
招标人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启并退还。但因不可抗力原因而误期者,招标人可酌情处理。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投标文件遗失、损坏不承担责任。
与招标文件不符的投标文件无效。
第三十八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投标人可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书面补充或修改。补充修改文件应由原投标文件代表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密封送到投标地点,并在封面上注明“补充投标”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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