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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国内招标投标部分)

时间:02-01 17:50:36 浏览:6629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投标截止日期后,投标文件密封保存,不得修改。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引诱或胁迫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做出某一决定或采用某一程序。

  投标人之间不得互相串通,干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做出正确判断。

  第四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的10~15日内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内,可就投标文件的内容向投标人进行质询,并允许投标人在开标日期前,根据质询要求以书面文件形式对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报价进行修正和补充。修正和补充文件的价格部分应密封,并在封面上注明“补充投标”字样。修正和补充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一同开标。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从投标人所在银行获取投标保证金:

  (一)报送投标文件后,在开标前要求撤回的;

  (二)开标后要求修改投标文件内容和报价金额的;

  (三)被通知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

  (四)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第三节  开标、评标及定标

  第四十二条  开标应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以公开方式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评标小组成员、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核对投标文件内容和数目等,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以及其他主要内容。

  唱标应作记录,存档备查。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地方,允许投标人作简要解释,但所作的解释不得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四条  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进行评标。

  第四十五条  评标小组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与招标文件规定有实质性不符的投标文件,有权决定其无效。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解释,但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四十六条  评标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依据“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进行。除考虑总报价水平外,还应考虑生产业绩、经验、技术能力、服务水平、设备性能、质量、交货期及投标人信誉等因素,根据预定打分标准以积分的办法加以计算或折算出评标价进行综合比较,提出预中标投标人顺序。

  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四十七条  定标程序:

  (一)主机设备,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根据评标小组推荐的预中标投标人顺序进行评审,初步确定预中标投标人,经招标人同意后报部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办公室将审核意见报部审查领导小组审定。

  (二)主要辅机设备和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根据评标小组推荐的预中标投标人顺序进行评审,初步确定预中标投标人,经招标人同意后报部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办公室将审定结果报部审查领导小组备案。

  (三)除第(一)、(二)项条件外的其他设备,由招标人确定中标单位,并将结果报部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八条  主机设备和主要辅机设备以及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定标结果通知中标人到指定地点进行合同(包括技术协议等全部附件)谈判并草签合同,草签合同内容不得与投标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区别。

  主机设备合同格式必须采用《发电主机设备合同范本》。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其中重要条款时,需征得部审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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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国内招标投标部分)

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合同双方草签的合同(包括技术协议等全部附件)送部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的合同由合同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办公室加盖审查章生效。

  在合同审查批准的同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宣布并授予《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七条规定之外的设备由合同双方直接签订合同,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宣布并授予《中标通知书》。

  合同副本报部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向落标的投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一条  未发生撤销委托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在签订合同后30日内,招标代理机构将招标保证金如数退还招标人。

  第五十二条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为保证国家发电主机设备生产计划的顺利实施和所招标设备的生产、安装质量,已签订供货合同的主机和主要辅机设备还应执行本办法第七章、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并在合同文本中加以明确。

  第七章  招标的后期工作

  第五十四条  发电主机设备是国家目前仍保留的指令性计划产品。其供货合同除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外,还必须同时满足国家和电力工业部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主机设备签订供货合同后尚需由机械工业部、电力工业部根据投产需要在年度生产计划平衡后予以安排生产,并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安排发电设备生产与交货顺序:

  (1)已经国家批准的开工项目与未批准的项目相比,已批项目优先。交货按投产、续建、新开工的顺序安排。

  (2)投产时间计划在前的项目优先。

  (3)工程实际进度在前的项目优先。

  (4)合同签订与交货时间在前的优先。

  (5)按合同规定付款的优先。

  上述五项标准不可或缺,需综合平衡,在各方共同监督下执行。

  各电力公司应在每年上报年度计划的同时将所辖项目的设备合同签订、机组投产安排、工程进度、设备款筹措、付款进度等情况,按30万千瓦及以下机组投产前一年安排交货、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投产前二年安排交货的原则报电力工业部计划司,由计划司根据上述设备安排原则商有关司局协调、平衡后,会同机械工业部作出设备生产计划安排。

  各电力公司和项目单位不得擅自争抢设备,以保证国家电力建设所需发电设备的正常供应秩序。如设备生产计划和建设进度发生矛盾时,要立即向电力工业部反映,由部建设司会同有关司局协调平衡后商机械工业部协调解决。设备调度具体事项由成套局办理。

  第五十六条  国家计划内电力建设工程因计划变更或因资金等原因导致建设工期推迟,而设备保管期超过待装期,近期无法使用的主机设备,由电力工业部商有关网、省公司及时进行调配。地方和自备电站项目省内和部门内调配有困难的可报电力工业部统一进行调配。

  设备调出的项目,当计划重新确定或建设进度已有条件加快时,负责调配的部门在年度设备生产计划中对其分配设备时给予优先安排。

  经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主、辅机或部件调配时,调入与调出单位应签订协议,并由设备调入单位负责设备的订货催交,并按协议规定时间归还。调配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设备价差)一律由调入单位支付。

  第五十七条  设备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应承担价格风险,不再进行设备调价,合同双方不得私自修改合同价格或作出承诺。

  因物价、汇率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设备(包括辅机)价格时,应将有关资料报电力工业部成套局审核,主机设备由电力工业部经调司牵头会计划司、建设司、成套局、电规总院(水规总院)商国家计委、机械工业部统一调整设备价差;辅机设备价格调整由成套局进行,但在出文前必须会签电力工业部经调司、计划司、建设司、电规总院(水规总院)。

  凡擅自抬高设备价格的项目,其高出部分不得参加调概,不得进入上网电价。

  第五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按设备年度生产计划顺序及有关合同规定及时支付设备款和履行其它各项应尽义务。

  项目单位要做好设备验收工作,设备保证期发生质量问题或性能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扣除违约金及质量保证金。因供货方责任造成设备损坏,处理费用由供货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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