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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办法

时间:02-01 17:49:34 浏览:6296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抚顺市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运行机制,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全体市民利益,塑造现代化城市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工作应坚持依法行政、明确职能、减少交叉、避免重复的原则,不改变原有政府相关机构职能。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造符合审查条件的建设项目,均按本办法进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

    第四条  凡按本办法进行方案申报并审定的设计方案,在建设实施中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改变或更换。

    第五条  抚顺市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对重点项目的决策,抚顺市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建审办)负责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批复、监督、管理等日常事务。

    第六条  建审办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勘察设计的方针、政策、规范、标准和规定,协调全市规划、设计、施工和督查,对影响城市景观的建筑提出整改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负责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工作的日常事务、办理批复和组织督查工作;

    (三)建立健全方案审查归档制度,做好建筑设计方案的档案管理;

    (四)征集设计方案,组织设计竞赛,建立和管理方案库工作;

    (五)负责建筑设计方案专家咨询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六)负责与规划、城建、房产、公用及产权单位等部门的联系,承办有关建筑设计方案联度会议的具体事务;

    (七)对在建筑设计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奖方案;

    (八)完成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审查范围及程序

    第七条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分类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建筑设计方案分为重点审查项目和一般审查项目。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为重点审查项目:

    (一)按国家建设项目分类标准规定的二级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市区广场、市内重点街区和十四条主要道路两侧及城市出入口周围的建设项目;

    (三)重要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如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风景旅游区和疗养区的建筑物);

    (四)建设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五)未在上述之列,但对城市景观、环境、人文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或构筑物(如具有纪念意义、象征性建设项目或城市雕塑)。

    第九条  除第八条规定的重点审查项目外,按国家项目分类标准中投资额大于150万元或建设规模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三、四级公共建筑以及住宅工程均为一般审查项目。

    第十条  凡在我市建成区内三级以上道路两侧及广场周围建筑物变更和进行立面修饰的,按《抚顺市沿街(路)建筑物变更和立面修饰管理办法》(1993年6月10日市政府1号令)执行。重要建筑物变更和立面修饰由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业主)负责,设计单位配合向建审办申报建筑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  对一般审查项目由建审办进行审查、批复,报领导小组备案。重点审查项目由建审办初审经专家咨询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并由建审办办理批复文件。

    第十三条  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工作流程为申报??核查登记??初审(重点审查项目经专家咨询后,由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领导小组审定)??终审批复??归档??督查。

    第十四条  建审办自收到设计文件三日内完成材料的核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一般审查项目在五个工作日内批复,重点审查项目在七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十五条  方案审查工作不收费,对确需专家咨询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费用。

    第三章  审查内容及文档要求

    第十六条  进行方案审查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立项批文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取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该项目建设用地件、联审件及用地红线图;

    (三)具有符合要求的地形图、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报告、水文地质初期资料或有参考价值的场地附近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详勘资料,水、电、燃气、供热、环保、通讯、市政道路和交通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具有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委托书及使用要求。

    第十七条  审查内容:

    (一)设计方案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二)使用性质、功能;

    (三)造型、色彩及外墙装饰材料;

    (四)周围环境、绿化小品等相关因素。

    第十八条  申报的设计方案一般项目不少于2个,重点项目不少于3个。

    第十九条  申报的设计方案文件内容:

    (一)设计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占地范围、设计构思、结构类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立项批文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划用地件、设计委托书等复印件;

    (三)总平面位置图(1/500),平、立、剖面图(1/100、1/200)和效果图,重点审查项目需要时应做建筑模型。

    第二十条  申报审查的文件除第十九条外,还应有勘察设计单位及开发企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凡需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领导小组审定的建筑物变更、立面修饰方案,需提交包括周围环境及广告招牌在内的街景立面效果图,并注明饰面材质和色彩。

    第二十二条  设计方案应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应由设计人、技术负责人签字;凡审定后的方案,需报送白图及有关批件复印资料到建审办存档、备案。

    第四章  管理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建审办有权对申报方案不予批复:

    (一)申报的设计方案不符合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二)申报的设计方案平面功能不合理,立面造型、外墙饰面材质未达到审查要求;

    (三)设计单位或开发企业资格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四)不符合本办法十六、十九、二十条规定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四条  报审方案依据建筑设计方案审批表的审查意见进行调整,审定后加盖“抚顺市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办公室审查专用章”,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未经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已绘制施工图的不得使用、不得施工,发现后立即予以收缴,并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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