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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贵阳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正文

贵阳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时间:02-01 17:50:36 浏览:6514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三十四条  公有房屋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单位应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房管理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业务上受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导。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市有关公房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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