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加强农业内部产业结构调整用地的管理。根据各地经济和自然条件。要在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保证人民群众“米袋子”、“菜蓝子”用地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确定种植业内部结构和各类经济作物的用地。不准占用粮田栽果树、挖鱼塘,坚决防止和纠正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大量挤占粮田的行为。
三要促进集体土地使用权在保证农业用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合理流动。允许农户在承包期内将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给个人、集体或其他经济组织,鼓励用土地使用权入股经营。
四要加强集体非农用地流转的管理。集体土地未经征用不得进入市场,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联营入股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要依法征为国有,城市规划区外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也要依法征为国有;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联营、入股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集体土地股份不得转让。因企业兼并、破产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到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和个人的,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将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
五要有计划地组织拍卖集体荒地使用权。要加强规划,明晰产权,实行合同管理,保证拍卖的荒地用于农业经济开发,促进小流域治理。拍卖集体荒地要明确权利、义务,做到科学利用土地,保持生态平衡,不能借拍卖之名,变相乱占滥用土地,造成农村土地管理失控。
六、加强土地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十分关心和支持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理顺关系、明确职能,健全机构,充实人员,不断加强其机构和队伍建设,保持土地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以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从贯彻土地基本国策,加强土地和城乡地籍、地政统一管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出发,地区一级机构改革时未保留土地管理局的,应设立土地管理局。县土地管理局已撤并的,可改设为政府的土地管理办公室。机构改革方案尚未批准,或虽已决定撤并土地管理机构,但尚未宣布实施的县,都要保留土地管理局。乡一级应按地域划分,设置由县土地管理局派出的土地管理所,与乡政府脱钩。城市的区,可设市土地管理局的直属分局。要坚持用地与管地分开的原则,把城市的房地局改为房管局。
各级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要抓住机遇,勇于探索,积极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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