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债券(保证金)的收存、使用与返还。债券期限一般五年,可以转让。住房租赁保证金由产权单位收取并专项存入指定金融机构,只能作为周转金用于住宅建设,不得挪作它用。使用期一般不应少于五年,年利率定为3.6%,不计复利,到期后一次或分次偿还本息。购买公有住房者,租赁保证金可抵交购房款。
4、租住集体宿舍、母子房、宿办合一的职工,暂不认购债券,(缴纳租赁保证金)。
5、对烈属、离休干部和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优抚对象,可区别不同情况,适当给予减免照顾。
(四)出售公有房
为逐步推行住房商品化,提倡和鼓励职工购买自住住房。
1、向城镇居民出售住房,主要是成套公房。可分两个层次:一是以市场价格向社会出售商品房;二是以标准价向单位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对已列入旧城改造规划地段的住房,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的住房,代管房产,产权尚有争议的房产以及具有历史意义的房产等,均不出售。
2、从一九九二年元月一日起,新竣工的公有住房先卖后租,优先从售给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3、按建筑面积标准价向单位职工出售公有住房。新建住房按标准价(住房本身建筑造价及征地、拆迁补偿费)为基价。在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三年内,为鼓励群众买房,按标准价计价时,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可暂由单位适当负担。旧公有住房以重置价(即上一年新建同类住房的本身建筑造价)成新折扣为基价。两者均按地段、朝向、楼层等因素确定售价。凡具有常住城镇户口,以自住为目的,且符合分房条件的职工,均可购买公有住房,单位要优先安排房源出售。按标准价售房以户为单位,每户只能购买一次。超过国家规定的住房标准部分,按市场价计价。
4、职工购房一次付清房价款,售房单位可把房价款70%部分以20%的折扣给予优惠。无力一次付清的,应先付不少于房价款30%的现金,剩余部分可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贷款期限根据职工的偿还能力和贷款金额确定。新房一般不超过十五年,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旧房最长不超过十年。
5、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拥有全部产权;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拥有部分产权。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可以继承,付清房款并住满五年后允许出售,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售房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的所得,按国家、集体、个人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6、严禁以过低价格出售公有住房。向职工出售公房价格,统一由各级评估机构评估,经同级房改、房地产、物价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由市、县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产权单位不得自行定价出售。
7、产权单位出售新建公房,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营业税;出售已租的旧公房,免缴营业税。购房者,免征房产税、和一次性的契税,通过出售公房筹集的住房资金,缓缴预算调节基金、能源交通基金和农业基础建设基金。
8、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除提取10%用于住宅公共部位的维修外,其余必须全部纳入住房基金,并存入指定的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资金所有权归出售房产者所有,只能用于住宅建设和房改的融通周转资金。
(五)集资多建房
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是体现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解决住房困难的有效途径,要大力提倡,以有利于提高全省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
1、积极发展以“解危”“解困”为重点的集资、合作建房。各单位均可组织集资建房,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可优先参加,职工集资部分最低不得低于房屋单方工程造价的四分之一。各地可组织多形式的住房合作社发展合作建房,并实行个人筹资为主、单位资助、国家扶持、民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
2、集资、合作建房享受优惠政策。凡以个人筹资为主的集资、合作建房,经各级房改委审核认定,不受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限制,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计划、规划、土地、城建、房管、建工等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各种手续;职工集资部分按国家规定减免有关税费,市、县政府也应减免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有关费用。
3、集资、合作建房要以建楼房为主。逐步纳入综合开发建设的轨道,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科学管理”。对综合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要实行统一管理,逐步实现住房管理社会化。
4、集资、合作建房的产权归属。采取以下方式:(1)产权共有。即产权由单位和参与集资的职工共有。属职工产权部分免缴房租。(2)产权公有。即职工集资款计抵租赁保证金后,产权归单位所有。(3)产权部分归职工个人所有。即单位按出售公有住房办法将集资所建的住房售给参与集资的职工,职工集资款计抵购房款后,产权归职工个人部分所有。
5、严格掌握住房建设标准。无论集资建房还是合作建房,新建的住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都严格控制在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标准以内。对住房造价要严格控制,坚决制止不合理的收费,切实把住房造价降下来。严禁用公款高标准装修住宅。对个人自建住房,要加强规划和用地管理,尽可能采取统建;以发展有组织的个人建房,严禁以权谋私。
6、各市、县的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都要结合住房制度改革进行,努力做到互相促进。
(六)分级设基金
房改的中心问题是建立住房基金。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1号文件精神,要分级建立住房基金,把围绕住房生产、经营、消费所发生的资金集中起来,变无序为有序,使之合理化、制度化、规范化。
1、立足现有资金的转化,逐步建立起城市(县城)、单位、个人三级住房基金。城市(县城)住房基金来源:市、县财政原来预算安排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房租补贴的资金;按规定提取的房地产税和留成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出售公产住房以及拆迁安置私房户购买产权回收的资金;通过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单位住房基金来源:按规定提取的住房折旧费、大修理基金;从留利中提取一部分资金;从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中分离出来用于建房的资金,出售公产住房回收的资金;房租收入、住房租赁保证金(或债券)和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个人住房基金来源:主要是公积金和其他住房储蓄。
2、各级住房基金的建立和管理,应与现行财政体制相一致。各级财政部门要按各级政府的房改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各级住房基金的划转和监督工作。在同一市、县内的房改政策、办法和实施步骤应当统一,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对房改的统一部署。地方政府也要适当照顾到条条的体制特点,使条块之间的利益有所兼顾和协调。
3、各级住房基金统一由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和使用。住房基金的信贷和结算业务,委托银行房地产存贷部统一办理。各级住房基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的原则,统一筹划、管理和使用(城市之间住房基金也可以互相拆借),专项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不得挪作它用或变相挪用。
4、金融部门要积极开展个人购房建房储蓄和贷款业务,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购建房制度,从存贷利率和还款期限等方面鼓励职工个人购房和参加有组织的建房。
5、积极开展职工购房保险配套工作。由各地保险公司经办此项业务,坚持单独核算,保本经营,自求平衡的原则,以为房改服务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做到低费率经营。经办政策性购房保险免交有关税费,所得收益用于建立赔款准备金;专户存储的保费收入享受银行的优惠存款利率。
(七)建立房改委
为了确保房改的顺利进行,必须建立各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简称房改委)。
1、各级房改委是各级政府领导下的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决策、研究、管理和监督机构。
2、房改委的职责主要是:(1)负责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制定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进一步深化房改的对策、方案和政策;(2)参与住宅建设的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管理的决策;(3)确定住房制度改革筹集资金的有关政策;(4)确定住房制度改革资金的投向和分配计划;(5)公布公积金收缴率、租房认购债券或租赁保证金缴纳基数、标准价房出售基价;(6)制订住房分配管理办法,并对住房分配进行监督;(7)负责辖区内各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的业务指导。
3、各级房改委实行委员制。委员由各级政府分管住房制度改革的领导、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部队代表、工会代表担任。
4、各级房改委下设两个常设机构:办公室,负责房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属事业性经济实体,负责房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省、市(地)、县都要建立房改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和住房基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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